白府办〔2017〕 25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白沙黎族自治县各乡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指标表》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做好我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省国土厅、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琼国土资耕字〔2016〕19 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编制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 号);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6.海南省国土厅、农业厅《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2011〕74号);
7.海南省国土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国土资耕字〔2015〕10号);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6号);
9.海南省国土厅、农业厅《关于下达我省第一批14个市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通知》(琼国土资耕字〔2016〕3号);
10.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上报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通知》(琼国土资耕字〔2016〕16号);
11.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会议的通知》(琼国土资规字〔2016〕32号);
12.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通知》(琼府〔2010〕14号);
1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0号)。
14.《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1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16.《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
1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TD/T1028-2010);
19.白沙黎族自治县 2014 年度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二、指导思想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确保我县基本农田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 工作要求
根据《通知》和《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琼府办〔2016〕26号) 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保护优先、优化布局,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特殊保护、管住管好”的原则,根据2014年度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一) 政策要求
1.面积确定
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2.划定范围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或经认定的可调整地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技术要求
基本农田的划定应以经国土资源部认定的2014年土地调查数据为底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2014年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
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的要求, 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三)成果资料
1.文字资料
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2.划定图件
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
3.相关表格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及相应的统计汇总表等。
4.其他成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5.基本农田数据库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内容形成的数据库。
四、工作任务与方法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根据省厅下发城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图层图斑,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要说明原因、提供举证材料,上级对举证的情况进行论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同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所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以行政村为单位,在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上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 (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各乡镇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
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应设立标志牌或界桩。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应及时设立或更新标志牌。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 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在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基本农田布局情况,结合实地调查,划定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界线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层套合,确定基本农
田保护片(块)界线,形成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由基本农田保护(块)层与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获得基本农田保护图斑层。综合农用地分等成果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比分析评价划定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及是否满足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求,最后形成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六)成果检查验收
1.检验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 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数据库内容完整,各类要素齐全,属性结构正确,拓扑关系正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2.验收方式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定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国土局、农业局自验、市县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国土局、农业局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县政府提出初验申请。县政府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 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4.核查确认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复核重点内容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上级规划下达目标,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图数与实地是否一致等。
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 责成有关单位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七) 成果报备
1.报备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省、国家四级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与实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2.报备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以电子文档备案到省。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培训(2016年8月18日-9月2日)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营造各级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质量等别等方面资料。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二)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础农田划定(2016年9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在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划定方案完成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三)编制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2016年9月-1月)全面启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县政府核定下达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
(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建设(2016年10月-12月)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划定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
(五)落实保护责任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2017年1月-4月)按照《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的要求,针对全县11个乡镇、132个行政村,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同步开展设立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工作。
(六)成果验收(2017年5月)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等图件、 健全基本农田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等表册。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按时上报市县初验和省级验收。
(七)成果报备(2017年6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后,形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 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数据库等电子信息。逐级上报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一项涉及区域广、面大、人员多、工作内容繁杂的系统性、技术性、综合性工作。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局、 农业局、林业局,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局、农业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相关科股及乡镇国土所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二)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和省、县有关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工作, 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点来抓,抽调专人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确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负责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按照统一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保护碑。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培肥地力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积极推广耕作新技术,保护土壤结构;国土部门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完善工作措施
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人,村有协管员,组有信息员。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五)落实工作经费
县财政部门在划定基本农田经费上要予以保证,根据划定任务和工作安排,及时核拨经费,保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 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