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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办〔2016〕 76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府直属各单位, 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
项清理处置行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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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 切实解决我县存量
国有建设用地中部分土地长期闲置、 利用效益低的问题, 促使存
量国有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和盘活利用, 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资源开
发的效益,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按照《海
南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行动方案》 的工作要求, 结
合我县工作实际, 制订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和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切实执行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
土地的基本国策, 充分发挥海南“三大优势”, 自觉践行“三大
愿景”, 结合我县“多规合一” 改革试点和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
行动工作, 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力实现海南“三大目标” 。
(二) 工作原则
—— 全面排查, 逐宗清理。 采取拉网式排查, 逐宗建档, 逐
宗上图, 全面清理掌握建省以来我县已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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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情况。
—— 依法依规, 分类处置。 区分不同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处置政策, 逐宗查明原因, 逐宗制定处置方案, 无论涉及
什么单位和企业, 一律要清查到底, 坚决依法处置。
—— 积极挖潜, 盘活利用。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
用地以及与“多规合一” 生态保护红线矛盾、 与省政府“两个暂
停” 政策要求有冲突等情形以外, 着力破解土地低效利用难题,
不断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按照房地产去库存、 僵尸企业退出
等政策要求, 以用地结构倒逼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 总体目标
利用约一年半的时间(2016 年 9 月-2017 年 12 月) 全面查
清建省以来我县已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数;
对确认为闲置土地的, 依法依规彻底处置到位; 对低效利用的国
有建设用地, 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盘活增效, 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
大化; 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和相关部门完善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批、 供、 用、 管、 查” 信息系统, 建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监管
长效机制, 为我县科学发展、 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 清理处置范围
此次清理处置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省以来各级政府
通过划拨、 出让、 出租等方式供应已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书的已开发、 闲置以及低效利用三类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国家机
关、 部队、 企业、 事业单位、 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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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开发建设用地
已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 尚未超过约定竣工期
限且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二) 闲置建设用地
闲置建设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闲置土地管理规定, 应当
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体包括:
1. 我县已清理出来但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以及已处置但未
按照处置要求执行到位、 仍然闲置的土地。
2. 在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新增闲置土地。
(三)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是指已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期限, 但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
国有建设用地。
三、 处置措施
(一) 已开发建设用地处置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和土地开发; 对未按照合同约
定开发的, 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对未按照划拨决定书的
约定开发使用的, 限期开发使用, 逾期可收回未开发使用的土地。
(二) 闲置建设用地处置
1. 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 严格依法分别通过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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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2. 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 依法分别通过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 置换、 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对确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
因的, 应当由造成闲置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并
明确造成政府原因的具体责任人、 责任领导。 影响土地动工开发
的政府原因消除后, 土地仍然闲置的, 应当认定为企业原因。
(三)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处置
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以下不同措施:
1. 责成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使用;
对超过限定时间未完成开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 按照
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2. 引导建设项目转型升级、 调整用途用于发展国家和我省产
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3. 对有条件收回土地的, 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除本方案规定的处置措施外,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按照
《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闲置土
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 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一)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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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 负责对清理处置工作的统筹部署以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
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
源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 包括全县清
理处置工作的指导、 协调、 监督和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督查组, 负责指导、 协调、 监督督查区域
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 督查组
组长分别由县发展改革委、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审计局、 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担任, 各组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委、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审计局、 县林业局各派
2 名人员到五个督查组参加督查。
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五个督
查组的另行下文确定。
(二) 清理处置工作步骤
本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 摸清情况, 启动处置。(2016 年 9 月-2017 年
3 月)
县政府对全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动员部
署。 各乡镇政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县国土资
源局利用半年时间进行拉网式排查, 摸清建省以来我县已核发土
地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数量、 分布、 开发利用等情况, 填写
表格、 建立完善地籍档案。 在此基础上, 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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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国土资源局逐宗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成熟一宗, 依法报
请县人民政府处置一宗; 对已开发建设用地、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县政府也要按照处置政策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拟
定的处置措施和情况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
组。
2. 第二阶段: 全面处置, 盘活利用。 (2017 年 4 月-2017 年
10 月)
根据第一阶段清理处置情况和处置方案要求, 落实处置政策
措施, 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到位、 推动已开发建设用地和低效利用
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积极做好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
妥善处理纠纷, 推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督查组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清理处置进展情况, 及时部署安排
对各乡镇进行实地督查, 迎接省督察组在 2017 年 4 月、 6 月、 8
月和 10 月开展的集中督查行动。督查组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
形成整改意见和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
整改。各督查组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督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 第三阶段: 完善政策, 健全机制。(2017 年 12 月底前)
结合清理处置情况, 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完善国土资源
“一张图” 信息系统, 实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 供、 用、 管、
查” 全过程上图入网, 为建设用地动态巡查监管、 大数据利用、
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有效的支撑。 配套的标准、 规范、 制度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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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部门制定的标准拟定。
五、 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 明确责任。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保障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充分认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
工作的重要性, 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县政府是清理处置工作
的责任主体, 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勇于担当, 敢于碰
硬。 国土、 住建、 发改等部门要加强与法院、 检察院、 审计、 监
察等部门的联动, 各司其职, 互相配合, 形成合力, 对违法违纪
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对重点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曝光。
(二) 规范处置, 加强监督。 各乡镇政府应配合县政府职能
部门严格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开展清理处置, 依法履行调查、 告知、 听证、 公示等
程序, 规范处置措施和程序要求。 各督查组要直面矛盾、 迎难而
上, 坚持原则、 严肃负责,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
提出查处整改要求, 一抓到底。
(三) 严格纪律, 强化问责。 对在清理处置工作中, 不担事、
不做事、 敷衍了事的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对故意漏报、
虚报、 瞒报情况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
土地闲置的, 经界定确属各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 必须严肃追
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督查组对督查结果及相关数据
负有终身负责。
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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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关要求, 督查工作开支由督查人员按规定到所在单位报账,
各督查组车辆由督查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四) 加强宣传, 营造氛围。 县各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及
时跟踪清理处置工作, 做好宣传报道, 提高用地单位和公众对存
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重大意义的认识, 营造依法、 依规、 高
效利用土地资源的良好态势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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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委办、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省属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