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琼府办〔2011〕119号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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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11〕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2010〕7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8〕1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政府。 第三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考核工作时,一般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或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四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打分法,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先进,得分在70分-89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12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发防震减灾工作考核通知,提出具体考核要求。 (二)各市、县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防震减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本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与《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计分表》一起于次年1月上旬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次年1月中下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市县政府进行考核评分。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市县政府,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市县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中该单项考核得分,并且不得评选为先进。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保障措施(40分) (一)落实责任情况(5分)。 市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震减灾联席(扩大)会议,研究部署防震减灾重大工作(5分)。 (二)机构建设情况(15分)。 1.设置独立地震机构。 (1)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局)级别按照类似机构确定(3分)。 (2)有文件明确地震局的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抗震设防监管和防震减灾综合管理等内设机构或专职岗位,人员编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达到5人以上(12分。每少1人扣4分)。 2.未设置独立地震机构。 (1)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局)级别按照类似机构确定(3分)。 (2)有文件明确地震局局长(1分);地震局内部有文件明确专职分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1分)。 (3)有文件明确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抗震设防监管和防震减灾综合管理等内设机构或专职岗位,地震局人员编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达到3人以上(10分。每少1人扣4分)。 (三)经费保障情况(20分)。 1.落实防震减灾经费达到琼府办〔2008〕169号文件标准(10分。达不到标准的,每减少10%,扣1分)。 2.落实群测群防联络员补助标准达到琼府办〔2008〕169号文件标准(5分。达不到标准的,每减少10%,扣1分)。 3.落实农村民居工程配套经费(5分。达不到标准的,每减少10%,扣1分)。 二、地震监测工作(10分) (一)监测台站建设及观测环境保护情况(6分)。 1.本市县已自行建设(或正在建设)1个以上数字化监测台站(4分)。 2.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未被破坏(2分。未建设台站或正在建设台站的不得分)。 (二)群测群防工作情况(4分)。 1.建立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及村、社区防震减灾联络员制度(2分)。 2.每年至少开展1次助理员、联络员及宏观观测员的培训(1分)。 3.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宏观观测点(1分)。 三、震害防御工作(38分) (一)地震行政审批情况(5分)。 地震行政审批项目统一进入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规范审批(5分。合署办公的部门设立的窗口要有地震行政审批项目,否则不得分)。 (二)抗震设防监管情况(15分)。 1.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而未开展的,每少1个扣3分。 2.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提高抗震设防要求而未提高的,每少1个扣3分。 (三)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15分)。 按要求完成年度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户建设指标任务(15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0%,扣3分)。 (四)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3分)。 1.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年举办1期以上本市县副处级以上干部防震减灾培训,其他市县每年举办1期以上本市县副科级以上干部防震减灾培训(1分)。 2.每年至少开展1个乡镇、1个社区创建地震安全综合示范区建设(1分)。 3.按时开展“5.12”防震减灾宣传活动(1分)。 四、应急救援工作(12分) (一)应急预案管理情况(2分)。 市县各级政府,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县地震局备案。备案率达60%-89%(1分);备案率达90%以上。2分)。 (二)应急演练情况(2分)。 开展市县地震紧急救援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地震应急演练(每少开展一项扣1分)。 (三)避难场所建设情况(8分)。 已按GB21734-2008国家标准建设(或正在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8分);建设经费已到位但还未开始建设(4分)。 附件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