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正常河道采砂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河道行洪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采挖砂石资源,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非法采砂活动,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或销毁非法的采砂设备和工具,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非法采挖的砂石资源提供堆放点。四、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销毁采砂设备和工具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销毁。
五、凡未办齐相关证照,擅自下河非法采挖砂石资源的,由县水务、环保、国土、公安、交通、林业、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予以强制取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参与、庇护非法采砂的,为非法采挖的砂石资源提供堆放点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县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