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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6-160003
白府办〔2016〕 9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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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 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 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
工作, 积极应对、 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
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
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
共分四级, 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Ⅰ 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Ⅱ 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 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 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 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卫生局等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 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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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健康损害。
(2)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为主” 的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县、
乡(镇)、 村(单位) 分级负责, 统一指挥,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县、 乡(镇)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3) 科学评估, 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 提高应对食
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 居安思危,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常态
与非常态相结合, 做好应急准备,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防患于未
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和预
警; 加强宣教培训, 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
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县食安办会同县卫生局、 县应急办等
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 核定事故级别。 发生特别重
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的特别重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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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
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食品
安全副县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
定, 主要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 包括:
县应急办、 县食安办、 县委宣传部、 县委政法委、 县发改委、 县
公安局、 县监察局、 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县教育局、 县农业局、
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县住建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
局、 白沙工商局、 白沙质监局、 白沙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畜牧兽
医局、 县渔业局、 县粮食局、 县科学技术和工信局、 县法制办及
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 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 增加县
侨务办、 县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县应急
办、 县食安办、 县食药监局、 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
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
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
挥部的各项部署, 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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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 防止事
态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
上级部门和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
情况; 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 发文、 信息发布
和督查等制度, 确保快速反应、 高效处置。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规定的工作
职责, 加强对有关部门、 地区工作的督促、 指导, 积极参与应急
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 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 在指挥部的
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
开展情况。
(1) 综合协调组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 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 汇集、 上报事故信息, 提供后勤保障。 完成指挥部办公室
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监察局、 县
应急办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
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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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 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组
织调查。
(3)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 会同相关监管部
门依法封存、 查封、 扣押或者责令召回、 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
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追溯可
疑食品, 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 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 制定救治方案,
建立救治绿色通道, 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 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配合, 加强事发地
治安管理, 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 会同县食安办、 县应急办、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并指导
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 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
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在指挥
部的领导下, 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 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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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 反应灵敏、 运转协调、 持续发展的
医疗救治体系, 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
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
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 提
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 为事故核实、 级别
核定、 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 预警、 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 设备和物
资的储备与调用工作, 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相应设备设施和
物资得到保障; 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 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保障
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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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参与应急处置, 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
力量或企业、 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 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
偿。
3.6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
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教育与培训, 促进专业人员掌
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 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提
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 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
县食安办会同县卫生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
划和我县实际需要, 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 制定
和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同时,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
析, 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
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 应及时通报县食安
办和县卫生局, 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
态进一步扩大。
4.2 预警
4.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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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办负责本乡(镇) 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4.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 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
危害程度分为 I 级、 II 级、 III 级和 IV 级, 分别用红色、 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 I 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
析结果, 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由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
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 对于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 由县食安办会
同县卫生局、 县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 报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在
提出预警建议前, 县食安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 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经县政府
批准后, 及时上报省食安办, 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
区进行通报。
(3) 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 预警级别、 起始时
间、 可能影响范围、 警示事项、 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4.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 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 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
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 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和
机构、 技术人员, 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研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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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对相关信息
的报道进行跟踪、 管理, 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 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 保持通信联络畅
通, 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确保防
护、 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 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采取封
存、 查封、 扣押、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 并同时公
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 范围、 措施种类、 实施期限、 解除
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预警解除后,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2.4 县食安办依据事件的发展、 变化情况、 影响程度和应
急专家组的意见, 向县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县政府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2.5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
县政府应通过县广播电视台、 政府网站等媒体宣布解除预警。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信息来源
(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
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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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 上级和其他地区通报我县的信息。
4.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 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应
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 应当按照卫生部有
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 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
安全事故相关情况, 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
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
告或举报, 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安办、 通报县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
门。 经初步核实后, 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
一步报告县食安办、 通报县卫生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 县
食安办会同县卫生局、 县应急办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报告。 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期间, 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直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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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工作结束。
4.3.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 医疗、 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 个人向县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
事故信息时,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
单位、 时间、 地点、 危害程度、 伤亡人数、 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
报告时间、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已采取措施、 事故简
要经过等内容, 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县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
时间、 地点、 危害程度、 伤亡人数、 事故简要经过, 先期处置措
施、 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 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4.4 事故评估
4.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和县
卫生局、 县应急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卫生
局、 县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
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 是否已
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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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在应急响应启动前, 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妥善保护可疑
的食品及其原料、 工具、 设备和现场, 不得转移、 毁灭相关证据,
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
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5.1.2 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 依据各
自职责,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控制事态蔓延。
(1) 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的食品及其原料、 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
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
病学调查。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和 Ⅳ 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 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Ⅱ 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 一般食品安全
事故的, 经县政府批准并分别宣布启动 Ⅲ 级和 Ⅳ 级响应, 同时成
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 必要时要求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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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 Ⅰ 级、 Ⅱ 级响应期间, 县指挥部在国务院
和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 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并及时报告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 Ⅲ 级和 Ⅳ 级响应期间, 县政府统一组织
开展应急处置, 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按
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 并配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
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 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等相关规定
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 根据事故性质、 特点和危害程度, 立即组织有
关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以最大限度减轻
事故危害:
(1)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 组织指导医疗机构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与检测, 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尽快
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 公安机关及时介
入, 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 食药监、 农业、 畜牧、 渔业、 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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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及用具, 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消除污染。
(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 食
药监、 农业、 畜牧、 渔业、 质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
产经营者召回、 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
当予以解封。
(5)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 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
地方通报信息, 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 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
律,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
响应级别, 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 1 )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 影响和危害扩大, 并有蔓延趋势, 情况
复杂难以控制时, 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 全县性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时, 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确保迅速、 有
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维护社会稳定。
( 2 )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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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 3 )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 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 经分析评
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 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 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
时以上, 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
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 现场、 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 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
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 次生、 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
整条件的, 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报县政府批准后
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 事故相关地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
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 指挥部提出终止
响应的建议, 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 采取召开新闻
发布会、 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做好宣传报道和
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 深入细致地做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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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处置工作, 消除事故影响, 恢复正常秩序。 要完善相关政策,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
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受害人给予赔偿, 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
进集体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1) 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对事故涉及部
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的性质, 查
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 对迟报、 谎报、 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
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分析事故原
因和影响因素,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 提出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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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 部门职责或应
急资源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
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有关监管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以检验和强化
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 完善
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省属
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