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白沙县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甲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经查,2022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刘某甲无证驾驶电动车载有刘某乙由昌江县沿G225国道往白沙县邦溪镇方向行驶,途经白沙县与昌江县交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站时,拒不服从执勤人员停车检查要求,驾驶电动车强行冲卡,造成公安机关一名辅警受伤,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职务,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认为本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在保障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8月17日,白沙县检察院仅用时两天即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法提起公诉。8月19日上午,白沙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开展法治教育,刘某甲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宣判,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是本轮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的第一起涉疫刑事案件,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大局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