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6〕 52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
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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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县“生态立县、 绿色崛起” 发展战略, 切
实 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破坏生态和
污染环境等问题,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
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 40 号) 要求,
县政府决定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 着力解决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确保环境质量只能变好、 不能变
差。 现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深入实施“三地两区” 发
展战略,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基本理念, 以问
题为导向, 深入推进整治违法建筑、 城乡 环境综合整治、 城镇内
河水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综合治理、 林区生态修
复和湿地保护“六大专项整治”, 保障生态安全, 改善环境质量,
确保蓝天常在、 青山常在、 绿水常在, 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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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十三五” 末期我县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谱写美
丽中国海南白沙新篇章。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 保护优先。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
策, 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在环境保
护与发展中,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 在大气污染、 水污染、 土壤污
染防治中,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在城乡 环境综合整治中, 注
重规划引领, 着力改善城乡 人居环境; 在生态建设与修复中, 以
自然恢复为主, 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坚持问题导向, 整体推进。 既要立足当前, 着力解决制
约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 打好整治生态环境各项攻坚战;
又要着眼长远, 综合施治, 建立长效机制, 实行山、 水、 林、 田、
路、 房统一规划, 持之以恒地维护好我县生态环境优势。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切实落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强化统筹协调, 推进联防联控, 探索社会资
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有效模式, 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 构建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
工作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 依法整治。 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 深化制度改革、 科技创新和依法行政, 用改革的办法、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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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路、 法治的理念、 科技的手段, 为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目 标管理, 考核问责。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
项整治” 各自的总目 标和阶段性目 标, 实施目 标管理, 建立考核
机制, 将目 标考核纳入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范围, 作
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对于未按时完成目 标任务
的, 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
(三) 总体目 标
按照“三年攻坚、 两年巩固” 要求, 到 2018 年, 用 3 年时
间集中整治, 使生态、 大气、 水、 土壤等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
到有效治理, 城乡 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 在此基础上, 再用
两年时间巩固提升, 到 2020 年,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
水平, 城乡 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
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
适应。
——城乡 环境整洁优美。 城乡 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 城
乡 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2018 年 6 月 底前完成拆除违法建筑
48854 平方米, 实现违法建筑增量基本控制、 存量基本整治, 形
成控制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 城镇的绿化、 美化、 亮化、 彩化、
净化水平有较大提升。 农村环境“脏乱差” 现象基本消除, 农村
面貌整洁优美。 到 2020 年,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 85%、 城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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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95%,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90%
以上、 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 50%。
——自然生态系统得到全面恢复和修复。 到 2020 年, 全县
森林质量继续改善, 森林覆盖率稳定在 81%, 森林蓄积量保持在
0.15 亿立方米以上。
——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 2020 年, 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控制目 标以内, 城市(镇)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
天数稳定在 98%以上。 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
高,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 94%, 基本消
除劣 V 类水体, 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城镇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水质 100%达标。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 主要任务
(一) 实施整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围绕“控增量、 减存量、 建机制、 保长效” 的总体目 标, 坚
持标本兼治、 疏堵结合、 打控并重的工作思路, 扎实深入推进整
治违法建筑工作, 确保城乡 有序开发建设。
1. 加大打击违法建筑的工作力度。 近期集中力量抓好县重点
项目、 民生实事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 加大国道、 省道沿线等交通主干道沿
线的违建整治力度, 持续保持打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全县特
色产业小镇和列入省“百镇千村” 范围内的美丽乡 村要率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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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范围内的违建整治, 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和
公正执法, 对顶风抢建、 非法牟利的违法建筑坚决拆除, 对破坏
自然环境、 影响城乡 风貌的违法建筑强力拆除, 对侵占公共空间、
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
设局,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交通运
输局、 白沙公路分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国营农场)
2. 扎实推进“无违建” 示范点创建。 制定全县“无违建” 示
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积极开展“无违建” 县城、 乡 镇(街道)、
村(社区) 创建工作, 并纳入各乡 镇(街道)、 村(社区) 领导班
子考评内容。 2016 年, 全县至少创建 1 个“无违建” 乡 镇或 2 个
“无违建” 村示范点; 2017 年全面铺开“无违建” 示范点创建工
作。 (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3. 加强乡 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坚决控制新增违建。 加快
推进乡 镇和村庄规划完善和审批工作, 增强乡 镇和村庄规划的前
瞻性和可操作性, 为乡 镇和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实现全县乡 镇和村庄规划全覆盖。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开展“一
户多宅” 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 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合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和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 县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4. 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 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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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机制, 构建“职能部门+属地乡 镇+基层组织” 网格化管理平台。
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
互动。 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提高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效率和针对性。
(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执法
局、 县国土资源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二) 实施城乡 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加快推进垃圾、 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开展城
乡 环境卫生整治, 城乡 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
5. 全力推进城乡 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
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加快实现全县乡 镇垃圾转运站、 农村垃
圾收集点建设全覆盖的目 标。 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收集,
实施垃圾源头减量试点。 推行环卫工作制度化、 精细化、 标准化
管理, 提高道路扫净率。 推动人工清扫向机械清扫转变, 到 2020
年 12 月,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95%,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率达 90%, 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0%以上。 (牵
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
国营农场)
6. 突出重点区域, 推进全面保洁。 深入开展“洁净城镇”“清
洁家园” 专项环境卫生整治, 加大对居民社区、 园林绿地、 内河
内湖等重点区域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 推进城镇出入
口“五化”(绿化、 美化、 亮化、 彩化、 净化) 建设。 彻底清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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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区、 单位庭院及内部的环境卫生死角, 清除杂物, 清整脏乱;
集中清理城市园林绿地内积存的垃圾杂物; 对人流密集区, 实行
密集式大扫除与常态化卫生保洁相结合的方式, 开展全方位的清
扫和清洗, 消除卫生隐患。 对摊点乱摆、 污水乱排、 广告乱贴、
工地乱象、 违建乱搭、 车辆乱行乱停、 农贸市场脏乱、 小街小巷
小区杂乱等“八乱” 现象, 建立健全台账, 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
专项整治。 推进农村畜禽养殖粪污的收集、 处理和综合利用, 防
治畜禽养殖污染。 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 标准(即有设
施设备、 有治理技术、 有保洁队伍、 有监管制度、 有资金保障),
全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 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农业局、 县
畜牧兽医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国营农场)
7.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落实《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结合“美丽海南百千工程” 推进农
村生活污水治理, 重点抓好列入省“百镇千村” 的美丽乡 村以及
生态保护红线区、 水源保护区、 主要河流湖库周边、 道路两侧村
庄的污水处理工程。 因地制宜, 分别采取纳入城镇管网、 无动力
或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 到 2020 年, 力争完成
38 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
护局, 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各乡 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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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8. 推进园林绿化工作。 加快推进城镇绿化, 增加人均公园绿
地面积, 建设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不断提升园林绿化水平和人居
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各乡 镇
人民政府)
(三) 实施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 标任务, 到 2018 年底, 确保完成 1 条城镇内
河的治理任务。
9. 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整合环保、 水务、 国土、 公安、
住建、 交通、 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 组织综合执法和联合
执法, 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重拳打击直排偷排、 非法采砂、
非法养殖、 倾倒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水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长效
巡查机制, 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
单位: 县水务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公安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
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农业局、 县畜牧兽医局、 县交通运输
局、 县林业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 全面落实“河长制” 责任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机制、 完
善措施、 落实经费、 强化考核, 对“河长制” 进行顶层设计和系
统管理, 规范“河长制” 履职行为。 开展对全县城镇内河“河长
制” 责任落实情况督查, 建立“一河一档”、 推进水污染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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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协调处理内河水污染治理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以确保顺
利完成我县水环境治理工作目 标。 (牵头单位: 县水务局, 责任单
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1. 加快实施治理项目 建设。 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 实
施, 推进截流并网工程, 保证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 推进
雨污管网分流改造, 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混排入内河导致水体污染
的问题。 集中清理内河积存的污物, 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 保持
河道堤岸整洁、 水体水面清洁。 实施活水流畅工程, 开展治理河
道清淤及水网动力补水工程, 改善城区水系水体的流动性。 加强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源, 所有建设项目 未按标准落实污水处理措施之前, 一律不受理
环保验收。 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
见》, 划定禁养区、 限养区、 适养区, 科学控制全县规模化养殖。
(牵头单位: 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县畜牧兽医局)
12. 恢复修复水生态系统。 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护坡护岸、 生
态河床、 生态浮岛、 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 河滨生态湿地构
建等生态工程, 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 努力打造园林景
观长廊, 增强景观、 游乐功能。 (牵头单位: 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四)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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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 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 着力解决尘类污染及臭氧浓度上升等问题, 完成与省政府
签订责任书中明确的年度目 标任务,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3.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制定我县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措施, 实现扬尘控制
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
用管理系统。 明确职责, 强化房屋建筑、 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 (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
理执法局)
加强县城建成区道路扬尘控制,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
作业方式, 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原则上坚持每天两次洒水降尘。
进一步扩大县城建成区绿地规模, 及时对城区空旷地带、 裸土地
带进行补绿, 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 到 2020 年, 县城建成区道路
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0%以上。 (责任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 环保检测
和合格标志等多种措施, 限制黄标车的使用, 在县城主要道路、
路段实行黄标车限行。 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控制机动
车污染。 加快推进淘汰黄标车, 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政
策, 2016 年完成淘汰黄标车 185 辆, 确保 2017 年底全面完成全
县所有黄标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 县公安交警大队,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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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加强煤炭管理, 严格控制燃煤锅炉。 禁止销售和使用灰
份高于 20%、 硫份高于 1.5%、 热值低于 4000 千卡/千克的劣质煤
炭和含硫量高于 4%的石油焦, 加大现场监察与执法检查频次, 对
违法销售禁止使用劣质煤炭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严格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管控, 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 采取措施对现有不
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燃用设施进行整治; 控制燃煤锅炉, 禁止建
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2016 年淘汰 50%现有 10 蒸吨及以
下燃煤锅炉,2017 年全部淘汰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
位: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县科学
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16. 推进餐饮业油烟和大气面源污染治理。
加快推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强化运行监
管。 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2016 年, 县城区持有《食品
经营许可证》 合法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
行率达 80%。 到 2017 年, 县城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合法经
营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 100%。 (牵头单
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
生态环境保护局 )
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 标管理责任制, 划定秸秆禁烧区,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 秸秆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 县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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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中心、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国营农场 )
(五) 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出台《白沙黎族自 治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
案》, 坚持预防为主、 风险管控、 分类治理、 突出重点, 确保土壤
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17. 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开展
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建立土
壤环境质量档案。 加强对污染耕地、 重点污染源周边等土壤环境
质量状况调查, 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和人群健康的
风险。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县农业局、 县
国土资源局、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国营农场 )
18. 严格控制土壤新增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 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区、 农产品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对土壤环境有影响的
工业项目。 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从源头控制新建项目 对土壤造成
污染。 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
避免土壤污染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
位: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县水务
局 )
19. 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发展生态循环农
业, 开展化肥、 化学农药减施行动, 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 重点
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秸秆综合利用、 病虫害绿色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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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工程, 到 2020 年, 全县化肥和化学农药施
用量实现较大幅度下降,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或优于二级标准
比例不低于 81%。 (牵头单位: 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 县农业技术
推广中心 )
20. 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划分土壤环境功能区, 按照土壤
环境功能进行分类管理,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区域的生态风险管控。
加强化工、 采矿、 规模化养殖、 城镇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行业的
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
源局、 县畜牧兽医局、 县水务局 )
21.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找出符合我县经济、 技术及社
会发展特点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法, 保障农产品和地表水及
地下水安全。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
资源局、 县农业局 )
(六) 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工程, 全面恢复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区、
林区的生态系统, 实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生态系统服
务与保障功能显著增强。
22. 继续实施绿化宝岛行动。 因地制宜, 科学合理制定绿化
面积指标。 至 2020 年, 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县的造林绿化任务。 加
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 提升生态服务功
能。 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 景区、 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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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干线、 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 破损山体及
灾毁林地复绿工程。 (牵头单位: 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
源局、 县水务局 )
23. 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 推进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
设, 完善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 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
保护,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 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牵头单
位: 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24. 强化天然林保护及林区管理。 通过幼龄林抚育管护和森
林改造培育, 对国有林场等天然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与恢复。 落
实森林资源目 标责任制, 严格林地定额管理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
批。 完善林地规划落界, 严格实行林地“一张图” 管理。 落实森
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 以及农场、 海胶集团、 林场、 森林
保护区主要领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不断完善森林火灾防控机制。
(牵头单位: 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
25. 加强湿地保护。 结合“多规合一” 工作, 将辖区内湿地
资源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建立全覆盖的湿地监测网络。 (牵头
单位: 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26.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行为。 加大打击破坏森
林资源的力度, 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 联合开展打击非
法侵占林地、 盗伐滥伐、 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 在保
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 采砂、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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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 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 依法追究责任,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努力恢复森林
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 (牵头单位: 县森林公安局, 责任单位:
县林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 )
27.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推进陨石坑地质
公园建设。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 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总
体规划、 村庄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 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防止
因选址不当或削坡建房等不规范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牵头单
位: 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三、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
极端重要性, 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和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
任, 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 其他领导配合抓的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强化统筹协调, 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
履行职责、 承担任务, 密切配合、 通力合作, 形成生态环境保护
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各牵头部门分别制定“六大专项整治” 具体的实施行动方案,
其中: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牵头制定实施整治违法建筑和实施城
乡 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实施
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和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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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专项行动方案; 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
护专项行动方案。 各相关部门务必全力配合, 确保各牵头单位制
定好各项专项工作行动方案, 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报县政府印
发实施。
(二) 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 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 违法排污、
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 把环境问题突出、
环境事件频发、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作为重点督
察对象。 实施网格化监管, 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
忍”。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实现执
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 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
办, 保障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杜绝重查处、 轻整改现象。 加
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 提高风险防控和环
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 健全投入机制
健全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 推进环境基础设施、 污染治理项
目、 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
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入, 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
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 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
保护各专项资金, 每年县财政安排的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资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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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环境治理资金预算稳中有增。
(四) 推动社会共治
构建“政府主导、 企业实施、 市场驱动、 公众参与” 的生态
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大格局。 加
强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 运用电视、 广播、
纸媒、 网络、 微博、 微信载体, 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
合, 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引领绿色生活, 培育生态文化,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五) 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 目 标考核与问责制度。 建立环境
保护督查巡视制度, 实现对乡 镇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巡视全覆盖。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
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加强领导
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对因决策
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 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 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