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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7-160001
白府办〔2017〕 1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业公共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各国营农场, 有关企事业
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公共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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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公共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产品地理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我县农业标识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标准化生产,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白沙农业公共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农产品、包装等的专有标识。标识包括白沙生态农业标识,白白、莎莎卡通人物形象等的文字、符号、颜色、图案实行统一式样。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标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凡使用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白沙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申请、受理和使用。
第二章 标识的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申请使用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白沙电商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提交的材料内容
(一)标识使用申请书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设计式样;
2、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
(一)标识使用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属国家生产许可产品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设计式样;
第七条 已获准使用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若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向白沙电商协会另行申请。
第八条 白沙电商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使用。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标识使用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其制品;
(二)产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
第十条 标识使用管理。
(一)经审核批准后,使用者方可在其产品、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识;标识使用按照《白沙农业公共标识使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将标识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二)白沙电商协会对获准加施标识的企业名称、产品类型和数量予以核实登记,并通报给电商办、工商、质监、食药监、农业等部门;
标识使用者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白沙电商协会提交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并报备县电商办;
(三)标识应当直接加施在产品或包装上,不得与产品或者包装分离;
(四)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标识的监督检查由县电商办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使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标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沙 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沙农业公共标识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