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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25-0046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 12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29 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修订)》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林木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指导、协调、监督、核准和管理工作,县级审批部门做好林木采伐审批相关工作,同时做好采伐统计、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县级审批部门统筹支配海南省下达采伐限额指标的森林资源储存量,采伐数量不得突破限额指标。
采伐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包括无蓄积量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竹林等均须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规划林地上胸径 5厘米(包含 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矮化的经济林除外)。采伐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在申请材料齐全后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备案管理。
第五条 林木的采伐方式应当按照林木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皆伐、择伐和渐伐等方式进行采伐。
第六条 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植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有关规定执行;采挖移植大树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林木采伐申请、伐区调查、审查、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与各部门审查及审批办理时限。
(一)申请。林木采伐申请人应向乡镇审批窗口或县级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等。
(二)伐区调查。具有白沙户籍的林农或农场职工(自有经营承包地或林木经营权证)提出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县级审批部门聘请的技术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林木采伐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服务;县外外来承包人(户)、在县内自有经营承包地以外承包的林农、个人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均需自行开展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后向审批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由审批部门聘请的技术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审核服务(质量检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如未按期采伐,重新申请采伐该片林木的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申请人自行开展,县级审批部门聘请的技术服务单位不再提供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仅为其提供审核服务(质量检查)。
(三)审查。个人和集体种植的人工商品林由村委会(社区)或国有单位、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同意,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拟申请采伐的林木在村小组(连队)、村委会(社区)或国有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审批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种植生态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含已依法核发林木权属证明的林木)由村委会(社区)或国有单位、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会同生态公益林管护站查验同意,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拟申请采伐林木的情况在村小组(连队)、村委会(社区)或国有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审批部门审核,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审批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县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经核准同意的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 5公顷的采伐期限为 3个月,采伐面积> 5公顷的采伐期限为6个月。
(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审批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需在 5个工作日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审批综合窗口领取。申请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现场领取的,县级审批部门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六)各部门审查及审批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间进行审查和审批。村委会(社区)或国有单位对林木的审查时限 2个工作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和公示时限 7个工作日,县级审批部门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时限 3个工作日,县级审批部门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第八条 林木采伐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审批表(商品林或公益林)(详见附件 3或附件 4);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核对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名称应填写林木所有人;申请人确需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属地乡镇营商办工作人员可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三)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以下林木权属证明材料之一即可:一是提供林地权属单位(村民小组或连队、村委会或社区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意见,二是提供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及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三是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购买林木的要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四是属国有土地的应提交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材料或承包土地合同;
(四)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文件(含附件 6);
(五)已公示的书面材料;
(六)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同意通过,并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第九条 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对农户(含农场职工、林场职工)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 5亩或蓄积量不超过 30立方米的,且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 3次的,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确需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属地乡镇营商办工作人员可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2.申请人林木林权证等林木权属证明。无林权证的,提供林地权属单位出具的意见或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及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
3.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5)。
第十条 伐区调查规划设计。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按照海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分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种植商品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采伐实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不需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除此之外的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免于伐区设计。
(三)伐区外业调查时应填写《伐区标准地(全林实测)林木检尺记录表》(详见附件 7),填写清楚调查时间、户名、起源及树种等因子情况,并由参加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在申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山林纠纷的;
(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待解决异议后方可受理;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实或材料不齐全的;
(四)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第十二条 皆伐面积以 5公顷以下为宜。商品林坡度小于(等于)25度的,皆伐最大面积为 30公顷;坡度大于25度的,皆伐最大面积为 20公顷;省级公益林坡度小于(等于)25度的,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皆伐面积可适当扩大到 10公顷。商品林和公益林坡度超过 35度的,不得皆伐。
第十三条 县级审批部门每月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使用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推送给乡镇政府进行公告,并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统筹,达到采伐限额后,则不再受理林木采伐申请。
第十四条 采伐申请材料保存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 10年。
第十五条 采伐监督管理。
(一)采伐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以规定的采伐期限为准,逾期则无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月将超过采伐期限且未进行采伐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县级审批部门,由县级审批部门注销名单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注销信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推送给乡镇政府进行公告。
(三)县级审批部门每日将当天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矢量数据信息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每月月初将上个月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矢量数据形成采伐总图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依照职责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县公安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应当按工作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采伐要与迹地更新挂钩。采伐责任人迹地更新任务要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的当年或次年内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未按造林更新协议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依法责令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审批、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绝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或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和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2年。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白沙黎族自治县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3.林木采伐审批表(商品林)
4.林木采伐审批表(公益林)
5.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6.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7.伐区标准地(全林实测)林木检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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