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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环资普罚决字〔2025〕第11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5-0019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环资普罚决字〔2025〕第11号)
当事人:白沙龙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308F
联系方式:188*****099
地址或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地淀粉厂内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在白沙龙海实业有限公司用尾气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使用的装载机环保登记号码为2-MD400120龙海,发动机编号为B761760240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三次测量值分别为2.84m-1、2.66m-1、2.59m-1。其检测平均值为2.70m-1,检验限值大于1.61m-1,监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1、2025年7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白沙龙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不合格的情况开展检查;2、2025年7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白沙龙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情况;3、2025年7月16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白沙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4、2025年7月28日,《询问笔录(李建辉)》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等为证;5、2025年7月28日,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提供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本单位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沙综执环资普罚告字〔2025〕第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钟振强、陈宗绪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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