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关于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盲点管理,加快解决影响我县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县环境质量,根据《海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的总体目标,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现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目标任务
以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构建覆盖全局、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的环境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组织机构
成立白沙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开拓(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智仁(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各乡镇乡镇长、县编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白沙公路分局、县渔业局、白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人行白沙县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白沙办事处、白沙供电局、县监察局、县邦溪农林产品(南药)加工与交易基地管理委员会、国营龙江农场、国营邦溪农场、县白沙农场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罗智仁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及网格责任单位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加强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信息员培训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监督,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及时制止、上报,确保监督起到良好效果。
2.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指导乡镇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指导各级网格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建立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完备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
3.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国营农场在未向政府移交行政管理职能前负责所辖连队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并向乡镇政府报告情况,移交行政管理职能后,由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场连队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农场配合),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县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严格机动车检验,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的车辆不予年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6.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环保部门指导下,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镇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管,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建筑物拆除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禁煤、非法养殖畜禽、社会生活噪声、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绿化;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以及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8.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加强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9.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县道、农村公路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县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农村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10.白沙公路分局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11.县水务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要求对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进行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企业擅自供水。在河砂采矿权招拍挂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开采量和开采深度;对河道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
12.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长效缓释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引导农民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青贮等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宣传,严禁焚烧秸秆。
13.县文化旅游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联合工商部门及各乡镇对全县煤炭销售摊点进行调查,无防风抑尘措施的,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和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不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14.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养殖场做好各项污染物的处理工作,不合格的和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不予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15.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对县城区市政道路现有行道树、绿化带、绿地及时进行补植和喷淋冲洗,对绿化池垃圾及时清理。
16.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
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应移交移送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移交移送手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8.白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在审核食品经营许可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19.中国人民银行白沙县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白沙办事处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将环保违法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指导和监督各金融单位严格贷款审批和发放,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20.县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21.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22.县编办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一步理顺下属单位隶属关系,完善下属单位职能职责。
23.县供电局要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24.其它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25.各农场配合乡镇做好农场连队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网格划分及监管职责
根据《海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我县环境监管网格区域划分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
(一)一级网格区域
1.范围:一级网格共1个,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为一级网格“网格长”。
2.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各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的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督查、抽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二)二级网格区域
1.范围:二级网格共12个,范围为11个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包含农场连队)和县邦溪农林产品(南药)加工与交易基地管理委员会所辖对象,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和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管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二级网格“网格长”。
2.职责:
(1)负责指导下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或者监管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配合上级网格排查污染源、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案件。
(3)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三)三级网格区域
1.范围:三级网格共83个,范围为83个村委会(居委会),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三级网格“网格长”。
2.职责:
(1)负责对监管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及时向上级网格报送本网格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六、网格监管运行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建立网格环境监管“五定”机制,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场所,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
1.定区域。我县环境监管网格区域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1个,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12个,范围为11个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包含农场连队)和县邦溪农林产品(南药)加工与交易基地管理委员会所辖对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区域83个,范围为83个村委会(居委会)。
2.定人员。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原则上网格单元的负责人由各乡镇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或聘用若干人员承担网格环境保护工作。
3.定任务。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任务,原则上网格单元的任务为:(1)巡查: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环境监管任务对本网格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2)报告:对发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时向上级网格及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报告。(3)处置: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环保部门授予的权限或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置。(4)配合:配合环保部门及其他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5)服务:为本网格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服务。
4.定责任。每个监管网格单元对本网格环境保护承担巡查、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对巡查不力,以及对网格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处置不力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定场所。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既可以与乡、镇、村委会合署办公,也可以单独办公。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任务
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的,由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处理。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要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应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应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逐级上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上级网格要监督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将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保障群众对环境监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网格要设立环境监督员,并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调查处理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七、网格监管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在2015年12月25日前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单位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做好辖区的环境监管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组织领导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建立环境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相关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的职能,制定工作流程、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正常高效运转。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网格的环境监管职责和责任人员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处理环境信访问题及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落实责任追究
要严格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要强化各级网格责任人和环境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恪尽职守、敢于碰硬,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决策部署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