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64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2年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方电监局海南电监办《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2012〕54号)要求,我县决定于2012年4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不断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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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李广清(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琼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长锋(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组 员:陈伟业(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王继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吴松青(县发展和改革委)
朱绮绮(县监察局)
王诗勇(县司法局)
林国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符振祥(县水务局)
陈太文(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
李华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邢诒雄(白沙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陈伟业(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副主任:羊忠锋(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周蒲璇(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李娇(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陈向明(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麦光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吴多清(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谢帮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明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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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俊(县纪委)
王建清(县司法局)
丘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先华(县水务局)
袁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晓红(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豪清(县供电局)
办公室联系人:关平原 电话:27722100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1年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以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我县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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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要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县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我县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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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我县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理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0日前,将我县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时汇总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民营橡胶收胶站环境保护和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监管力度
集中整治民营橡胶收胶站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设点收购加工橡胶,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排放橡胶污水和恶臭汽体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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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县内建设项目和娱乐性营业场所,未办理环境保护评价手续,未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排放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等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我县要按照省9个部门的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各项重点工作。我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职能。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建、水务、工商、安监部门以及电力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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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采取约谈、通报等制度,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单位要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五)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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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行全面的动员部署,于5月30日前将我县环保专项行动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7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至9月)
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31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我县《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