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148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政策补贴的通知》(琼人口[2010]27号)等规定,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逐步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新型的生育观念,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适用范围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他户籍适用的界定:
(一)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县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省、部队驻我县直属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二)农业户口的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居民。
(三)一方属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属本县户籍的居民。
(四)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的需在我县经商、务工和居住十年以上。
第三条 提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奖励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发证之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0元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社保局、县人口计生委)
-2-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从业单位人员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发证之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人口计生委)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从业单位人员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以下简称“两户家庭”),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子女考取全日制大学本科第一批的,一次性发给子女助学金3000元;考取本科第二批的,一次性发给子女助学金15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二)其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需在我县思源学校、民族中学、白沙县中学就读的,在同等条件、有学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在我县就读高中的,免交高中阶段的学费,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口计生委)
(三)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财政补贴,其余部分个人负担,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可优先享受政策性住房货币补贴;优先轮候配租廉租住房、公租房或优先购买经适房、双限房。(实施单位: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五)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给予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两个女孩(除壮族、满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以下简称“两户家庭”),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下列奖励与优待。
-3-
(一)其子女年满3—6周岁,在学前教育期间,每年发给子女学前教育费300元;子女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每人每学期的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小学生200元、初中生300元、高中生400元;子女考取全日制大学本科第一批的,一次性发给子女助学金3000元;考取本科第二批的,一次性发给子女助学金1500元。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县人口计生委)
(二)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需在我县思源学校、白沙县中学、民族中学就读的,在同等条件、有学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在我县就读高中的,免交高中阶段的学费,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口计生委)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每年上缴费用由县财政帮助支付50%,其余部分个人支付50%。夫妻双方及子女住院费除新农合按规定报销以外,个人负责的部分按100%报销,但住院累计报销费每人每年不得超出2万元。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委)
(四)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夫妻及子女,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财政补贴,其余部分个人负担,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生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给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在政府实施危房改造、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中,每户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明办、县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在分配征地安置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惠。(实施单位:县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家庭”子女参加政府资助的涉农专业学习和进城务工就业技能培训,优先为其推荐就业岗位;“金秋助学”中优先为农村“两户家庭”子女发放救助资金,帮助她们完成学业。(实施单位:县教育局、县就业局、团县委、县工会)
(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家庭”子女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在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两户家庭”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农村“两户家庭”有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实施单位:县扶贫办)
(十)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和帮扶农村“两户家庭”。(实施单位: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中心)
(十一)“两户家庭”子女初婚时,给予子女一次性初婚贺喜费2000元。(实施单位:县人口计生委)
(十二)“两户家庭”子女初婚时,男方入赘落户到女方家居住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县政府一次性发给夫妻婚姻勉励金5000元(一户家庭只可享受一次)。(实施单位:县人口计生委)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严重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伤病残达三级以上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自愿终生不再生育、无抱养子女的(女方在49周岁以上),给予下列扶助,以下经费均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一)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0元;并且还给予每个家庭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贴,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
-5-
(二)子女伤残的: 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10000元;并给予每个家庭每年800元的生活补贴,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夫妇、城镇无从业单位人员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的,给予下列奖励。(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一)凡按政策规定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内),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终生不再生育、无抱养子女,且一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因子女死亡,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自愿放弃复通手术(女方在49周岁以内)、无抱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与农村二女户特别奖励制度。以下经费均列入县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一)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夫妇(1933年以后出生)的父母死亡的,县政府给予每方安葬费5000元。
(二)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除壮族、满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生育三个女孩)家庭的夫妇(1933年以后出生),父母死亡的,县政府给予每方安葬费3000元。
第九条 县政府对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下列奖励政策。(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按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3个月内一方落实结扎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元。
(二)按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3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夫妻有病不宜结扎证明,女方落实上环手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6-
第十条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制度。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一)扶助对象: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确定的条件,户籍在本县范围之内,经省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扶助范围。
(二)扶助方式及标准 :扶助方式包括免费对症治疗和生活扶助两项。
1、免费对症治疗:(1)凡经省级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专家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人民医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户籍地所在乡镇卫生院,依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证明》对其进行免费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负责。对所鉴定病种治疗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向个人收取。因病情复杂需要转诊的,由医疗单位写出会诊及转诊记录,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到省市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治疗。擅自转诊的,费用自理。(2)所鉴定病种范围内的治疗费通过以下渠道解决:按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外,超出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个人负责的部分,由县政府给予报销。(3)扶助期限:经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小组核定扶助对象所鉴定病种已经治愈,即退出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
2、生活扶助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夫妻双方为无从业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生活扶助标准为:一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每月4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每月3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每月200元;
-7-
(2)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扶助标准为:一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引产手术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属同一案的第一个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受理单位将为举报人保密,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放弃生育指标后,违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或抱养的,停止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全部奖励和优待金;属超生的,除停止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励与优待外,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所在单位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均需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白府办[2009]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