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14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原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的《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白府办〔2012〕34号)作废。)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完善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和省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原则
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业主部门应根据指标资金下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预(概)算、招投标方式、开工日期、工作计划、项目期限等内容)报政府审批后方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程序。
二、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管理范围
(一)中央和省级部门下拨专项资金。除中央资金有指定要求按其规定管理和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按《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管理外,对其他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报账管理。
(二)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支出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拨给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的程序和方式
(一)专项资金指定的用款单位是报账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支付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出有效的报账凭证以及本办法提出的原则所要求的审核材料,支付人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二)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报账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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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计划,分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有效文件和凭证并提出资金报账申请,项目建设支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款项划拨到报账人的账户。
(三)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未经县政府批复具体实施方案的项目;
2、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3、项目施工单位没有在白沙境内开设账户;
4、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5、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6、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项目,其他出资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预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复检意见及时拨付质保金。
四、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一)省、县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和用款计划。
(三)监理意见。按国家规范项目应设监理的,项目报账时须附有资质的监理机构的监理意见。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或由有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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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原始凭证。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原始信息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全、真实、合法。
(七)报账申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申报表,项目业主单位报账员应据实填写报账申报表应填内容并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及单位公章。
(八)款项申请。报账人应依据监理意见及项目进度作出本次款项申请,每次款项申请须附有本次完税凭证(含建筑安装完税凭证、所得税完税凭证)。项目预付款按项目总投资的30%申报,项目完成建设计划但竣工决算未完成的,资金可申请拨付项目建设总投资的85%,剩余资金待主管部门提供决算审计结果后予以拨付。
(九)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履约保函,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的10%存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账户);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须出具履约保函。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可退回履约保证金。
五、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一)专项资金的核算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
(二)单位会计必须设置专项资金明细账,核算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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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工作。凡实行会计单独委派或没有实行会计委派的单位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竣工后要做好资产的移交工作。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监督专项资金情况。
(二)项目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终将当年专项资金累计拨款情况上报县财政局。
(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预概算及设计等前期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投标工作;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管,组织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等。
(四)项目的实施。项目施工单位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书应按国家规定范本签订;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五)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六)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数字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七、责任追究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凡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将给予缓拨或停拨,并上报县政府。
(二)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及预算要求,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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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质量,决算超出预概算的须由项目业主报县政府审批,否则由此引起的超概算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凡非无法抗拒原因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三)报账人报账时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费用支出。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白沙县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报账申报表(建安费、其他费)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有关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