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6〕 89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白沙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
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经县
政府常务会议(2016 年第 9 期) 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 提高我县
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 和《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不
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124 号) 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 保护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 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和我县实际, 以地名管理法规、 政策为依据, 以提高地名标准化
水平为目标, 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重点, 切实纠正地名管理
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 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 、 《地名管理
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
—2008)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
3 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1〕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
意夸大、 崇洋媚外、 怪异难懂、 重名同音” (以下简称“大、 洋、
怪、 重” ) 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现象, 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
更名、 发布和使用, 提升地名法治化、 科学化、 标准化水平, 营
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三、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
作的部署, 确保各乡镇(农场)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顺利
进行, 成立白沙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符健友(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陈开拓(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旋翱(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符建川(县民政局副局长)
黎行月(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 潜(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海铂(县文化旅游商务局副局长)
林国钦(县住建局副局长)
符 波(县交通局副局长)
林 广(县工商局副局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由符建川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主要
负责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组织、 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
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而缺岗的, 由相关单位安排人员递补。
四、 职责分工
(一) 文化旅游商务局: 负责对广播电视、 报刊、 网络等公共
媒体发布的地名信息以及地图类、 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不使用
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规范, 以及对各旅游景点具有地名标志的名
称及标志牌进行梳理清查, 对名称不规范、 标示不准确、 标志牌
不健全、 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 县财政局: 保障本县地名标志设置、 维护等专项经费
和工作经费。
(三) 公安局: 负责对编制不规范的门(楼) 牌号进行调整
编制, 对清理整治中新命名、 更名的街路巷统一编制门(楼) 牌。
对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标注进行纠正纠偏和统一规范使用汉语拼
音拼写; 对法律文书、 户籍登记、 身份证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使用
的地名进行清理整治规范。
(四) 民政局: 负责对未命名的街路巷予以申报命名; 对未
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 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 不使用审
批的标准地名的名称进行清理和补充命名; 对名实不符或含义不
佳的地名予以申报更名; 对改建道路名称进行调整、 对新建道路
及城郊结合部街道化公路命名更名。 对其他有地无名、 一地多名、
重名同音、 名不副实、 用字不规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规的名称
进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
对街路巷牌缺失的予以设置增设;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 使用
不规范汉字、 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 拼音标注错误、 设置位置不
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街路巷牌予以更换, 对涂改、 污损、 倾斜、
被遮盖和移动位置以及破损残缺的街路巷恢复原状或维护更新,
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 对新建道路设置规范的路牌。
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完善乡(镇) 村地名标
志设置工作。
(五) 住建局: 负责对居民区、 建筑物等审批项目或规划项
目中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整治, 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使用外国地名、 人名命名项目名称和地名名称等; 在
办理立项申请、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交易、 房屋产权变更、 产权
证发放及房屋预售许可证时, 严格按照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民政部
门公布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
(六) 交通局: 负责对待建、 在建和已建但未经民政部门审
核报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交通局审批的桥梁、 乡(镇) 道路交通
标志的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梳理清查, 对名称不规范、 标示不准确、
设置不合理的及时予以纠正。
(七) 工商局: 根据民政部门整理的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
单, 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不规范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
主体名称的清查, 并在以后的注册登记中严格审查; 对各类媒介
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不使用规范地名进行规范。
(八) 县政府: 负责对本县的道路、 居民区、 大型建筑物等
凡涉及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及标志性建筑名称及其标志牌进行
清理整治
(九) 各乡镇政府(农场): 负责本乡镇(农场) 整治不规
范的道路、 村牌、 门楼、 户牌进行调查摸底、 登记造册, 并报县
民政局、 县公安局; 对当地需要设标地理实体提出命名(更名)
方案。
各乡镇政府(农场)、 各有关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
汇总, 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整理报送县民
政局。
五、 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从 2016 年 8 月开始, 至 2017 年 6
月结束, 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 制定方案, 广泛宣传发动(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各乡镇政府、 各有关部门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
查和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 于 2016 年 8 月底前制定本地区、 本部
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事
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 事关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 要加强
宣传动员,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 排查摸底, 开展清理整治(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各乡镇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
范围, 集中人力、 物力、 精力, 对每个地名实体、 每条街道开展
调查摸底, 做到不重、 不漏, 对地名管理、 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 要逐一登记, 分类造册, 整理出不规范地名初步名
单,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认真纠正, 以备审核、 检查。 需
命名、 更名、 销名的, 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 、 《地名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和《海南地名管理办法》 等法规, 按照审批程序办
理。 地名标志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地名 标志》 国家标准(GB17733
—2008) 制作。 对广告标识、 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 地图类、 工
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 法律文书、 身份证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使用
非标准地名的问题, 要整理上报当地民政部门, 并通知相关单位
限期整改。 需有关部门配合或当地政府批准的, 要及时向当地民
政部门报告, 统一协调办理。
(三) 建立机制, 认真总结验收(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整个材料及
时审核, 对照标准, 实地检查验收, 凡不合格的, 各级民政部门
要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治。 各乡镇政府、 各有关部
门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 大力推进地名规
范化建设, 进一步健全地名规范标准, 理顺审批权限, 细化工作
程序, 规范管理措施, 建立地名命名、 更名、 注销和使用管理的
长效机制, 防止随意命名更名, 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
生, 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 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 各乡镇、 各有
关部门要及时、 总结清理整治成果经验, 将工作情况报县民政局
验收。 各镇、 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报告于 2017 年 5 月底前报
送县民政局汇总(联系电话: 27726072), 2017 年 6 月底前县民
政局将全县开展工作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
六、 主要任务
重点清理整治我县现存的不规范地名, 主要包括居民区、 大
型建筑物、 街巷、 道路、 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 洋、 怪、 重”
等不规范地名, 其具体内涵和标准如下:
——不规范地名中的“大”, 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细则》
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的规定, 在含义、
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 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
实体实际的现象。 专家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
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 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
通名层级混乱、 名实不符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洋”, 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关于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
民族团结的, 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 以及其他违
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 必须更名”、 “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 作为统一规范” 和《地名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关于“不以外国人名、 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等规定,
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 以及用外语拼
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怪”, 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或自然地理特征”, “使用
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 、 “避免使用生僻字” 等规定,
盲目追求怪诞离奇, 地名含义不清、 逻辑混乱、 低级庸俗、 繁简
混搭、 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怪”, 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关于“一个县(市、 区) 内的乡、 镇、 街道办事处名称,
一个城镇内的街、 巷、 居民区名称, 不应重名” 等规定, 一定在
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现象。
对上述“大、 洋、 怪、 重” 等不规范地名, 要依照有关法规
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 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 群众反映强烈
的不规范地名, 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 对有地无名
的, 要及时进行命名; 对一地多名的, 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对
有地无名的, 要及时进行命名; 对一地多名的, 要确定一个标准
地名; 对多地重名的, 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
重名问题。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 更名的, 要按规
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手续。 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 及时纠正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 重点清理整治
地名标志、 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 新闻、 广告、 广播等公共媒体,
地图、 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 公文、 证件、 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
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 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 使用外文拼
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现象。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是一项涉
及面广、 工作量大、 科学性强的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目标任务, 细
化工作要求, 统筹安排部署, 狠抓落实到位, 确保清理整治工作
顺利开展。
(二) 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按照“属
地管理” 和“谁主管、 谁负责、 谁纠正” 的原则, 由有关责任部
门牵头, 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密切配合, 整体推进。 各有关部
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把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居民区、 大型建
筑物、 街巷、 道路、 桥梁等地面中存在的“大、 洋、 怪、 重” 等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做实、 做细、 既严格执法, 照章办事,
又要以人为本, 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三) 严格标准, 稳妥推进。 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 按
照“管好增量、 整治存量” 要求, 严防新增补规范地名, 逐步整
治已有不规范地名, 分类、 分级、 分层实施, 依法、 稳慎、 有序
推进, 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对老百姓已经习惯、 可改可不改
的地名不要更改, 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补
修或逐步更换, 不搞“一刀切” 。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
广泛宣传地名法规、 标准和政策, 提高公众对地名更名程序及标
准地名使用的认识度, 加强对地名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 切实
扭转地名标志设置不标准、 指位不准确、 管理部到位、 拼写不规
范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特别是使用“大、 洋、 怪、 重” 等不规范
地名现象, 进一步提升我县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