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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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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办〔2017〕 35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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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 年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 的
健全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提高突发
环境事件的预防、 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
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
维护环境安全, 建设生态文明, 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
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 和一般(Ⅳ级) 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
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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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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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
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 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
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
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源造成
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
事故等因素, 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 水体、 土壤
等环境介质, 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 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 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 需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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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主要包括大气污染、 水体污染、 土
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核与辐射污染应急预案规定
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白沙黎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
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
协调联动、 快速反应、 科学处置、 资源共享、 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全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
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作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组成部分, 指导全县污染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全县突
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
急预案, 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
部), 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应对工作。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
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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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由县政府办、 县生态环境局、 县发改委、 县文旅商局、
县农业局、 县科工信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卫生局、 县公
安局、 县民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县渔业
局、 县水务局、 县林业局、 县食药监局、 县安监局、 白沙气象局、
县委宣传部、 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 可增加有关乡 镇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管负
责人为成员。 如发生机构改革或人员变动, 由相应的部门和负责
人履行职责。

2.1.2 县指挥部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 省和县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示;
(2) 按规定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 宣布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响应;
(4) 搜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部署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 设立现场指挥部;
(6) 组织协调、 指挥调度全县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
(7) 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对全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监测; 根据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授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
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
协调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 做
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 征购、 调拨的计划准备; 应急响应时牵头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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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能源物资应急供应。

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 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进行评估; 配合开展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农业局: 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 应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 负责对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防、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 电力保障,
协调救援装备、 监测设备、 防护和消杀用品、 医药等生产供应工
作。

县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
作。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
和范围。

县公安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 维
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 撤离; 参
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
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受灾困难群
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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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地震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 现场
指挥部场所建设; 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提供
震情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提供运输保障, 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渔业局: 负责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评估。
县水务局: 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工作; 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
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
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林业局: 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 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 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
生产、 加工、 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白沙气象局: 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
务和气象技术服务。

县武警中队: 必要时调动武警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行
动。

县消防大队: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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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2.1.4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在县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负责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
育工作, 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与维护情况; 负责环境应急处置
信息汇总、 上报; 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负责
县指挥部的文电、 会议等。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 县指挥部在事发现场设
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
部), 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
位和人员要服从县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 县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有
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 污染处置组、 应急监测组、 专
家组、 医疗救护组、 应急保障组、 新闻宣传组、 社会稳定组等工
作组。

2.2.2 县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县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应
急工作情况;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指
挥。

2.2.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发改委、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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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事发地乡 镇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 协助现场指挥部
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 传递
和向上级报告。

(2) 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科工信局、 县文旅
商局、 县农业局、 县公安局、 县国土局、 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
县安监局、 县林业局、 县渔业局、 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大队等参
加。

主要职责: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组
织进行技术研判, 开展事态分析; 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 分析污染
途径, 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或减
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
人防护措施; 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 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
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 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农业局、 县住建局、
县水务局、 白沙气象局、 县渔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 性质以及当地
气象、 自然、 社会环境状况等, 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
方法, 开展大气、 水体、 土壤等应急监测; 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
范围,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 专家组: 县指挥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
库, 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业人才库和专
家咨询组的成员,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
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 核与辐射防治、 环境评估, 以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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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 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组成。

主要职责: 专家组研究分析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
趋势, 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工作, 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以及现场
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生态环
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应急心理援助; 指导和
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
建议;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 应急保障组: 由县科工信局牵头, 县发改委、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县文旅商局、 县生
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
时安置工作;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
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
品,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 县科工信局、 县生态环
保局、 县文旅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 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
布,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 加强媒体、 电信
和互联网管理, 正确引导舆论; 通过多种方式, 通俗、 权威、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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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

(8)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 县科工信局、 县生态环境
局、 县武警中队、 事发地乡 镇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严厉打击借机传
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
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
事单位、 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防
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
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 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风险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重点污染源普查, 掌握环境
风险源分布情况; 指导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工作。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
任, 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健全风险防范
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 要立即报告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
作。

3.2 调查与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 早报告、 早处置的原则,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调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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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定期对辖区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 分析评估环境风险, 建立
环境风险台账,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处理。

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将预警分为四级, 级别由低到
高, 依次用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表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实行统一
管理、 分级分区、 严格审查、 按权发布的原则, 由省政府或其授
权机构及时通过电视、 广播、 报纸、 互联网、 手机短信、 公众微
信号、 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在特定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 其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其他市县的, 一般由省政
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应急委) 审批同意后, 以省应急委或省政府名义对外发布。

橙色预警: 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同意
后, 以省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发布。

黄色、 蓝色预警: 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2)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我县范围内的, 一般按照以
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 由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 以省政府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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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委名义发布, 或授权县政府发布。

橙色、 黄色和蓝色预警: 由县政府按规定自行审批发布, 并
报省应急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特殊情况下, 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 省政府(省
应急委) 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
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 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
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 利用各种渠道增
加宣传频次, 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需采取的必要的
健康防护措施。

(3) 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 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并进行
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并调集
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 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 公布咨询电话,
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的调整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事
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发生突
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 宣布解除预警, 适时终止相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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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涉事企业、 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
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 并立即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报告, 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企业附近
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可通过“12369” 环保
热线报告或通过“12345” 政府服务热线报告转县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处理。 因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 安
全监管、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 环境污染举报热线
等多种渠道,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 及时掌握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情况。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
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 级) 或者重大(Ⅱ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
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生态
环保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 县政府
及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 3 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 县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当在 4 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
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 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
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政府及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 或者特别重大(I 级) 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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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 学校、 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
件。

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必
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
的, 县政府或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
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 将应急响应设定
为Ⅰ 级、 Ⅱ级、 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
突发环境事件, 分别启动Ⅰ 级、 Ⅱ级应急响应, 报省政府负责组
织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启动Ⅲ级、 Ⅳ级
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
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 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
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程序
4.2.1Ⅳ级、 Ⅲ级响应程序
(1) 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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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行动,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 视情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 或派专家、 救援力
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4.2.2Ⅱ 级、 I 级响应程序
(1) 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
置工作, 防止污染蔓延, 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及时向省指挥部报
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 建立县应急指挥部与省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汇报事故
进展情况;

4.3 响应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措施
立即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收集
汇总相关数据, 组织进行技术研判, 开展事态分析; 迅速组织切断
污染源, 分析污染途径, 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涉事企业、 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 停
产、 封堵、 围挡、 喷淋、 转移等措施, 切断和控制污染源, 防止
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 废液等的收集、
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事件超出涉事企业、 事业单位或其他生
产经营者自身处理能力时, 涉事企业、 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立即报告县政府请求援助。 当涉事企业、 事业单位或其他生
产经营者不明时, 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
调查, 查明涉事单位, 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 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
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采取拦截、 导流、 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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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扩大; 采取隔离、 吸附、 打捞、 氧化还原、 中和、 沉淀、 消毒、
去污洗消、 临时收贮、 微生物消解、 调水稀释、 转移异地处置、
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
物。 必要时, 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 限产、 限排, 减轻环境污
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 程度以及事发当地的气象、 地
理环境、 人员密集度等, 建立现场警戒区、 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
防护区域, 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 有组织、 有秩序
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 确保生命安
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 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 根据需
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支
持医学救援工作。 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
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
类、 性质以及当地气象、 自然、 社会环境状况等, 制定相应的应
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开展大气、 水体、 土壤等应急监测; 预测
污染物扩散路径、 范围,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
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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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 加强对
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
品和饮用水的生产、 加工、 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
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 接受记者采访、 举行
新闻发布会、 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 借助电视、 广播、 报纸、 互
联网等多种途径, 主动、 及时、 准确、 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
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 澄清不实信息, 正确引
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 污染程度、 影响范围、
应对措施、 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 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
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
社会恐慌、 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
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
位、 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防止出现群
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 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所造
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 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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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 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
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由县指
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 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 县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
置工作并自行解散, 善后工作由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 应急结束后, 县指挥部应当在 2 周内向县政府提交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
损害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
理、 损害赔偿、 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
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相
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查明事件原因
和性质, 评估事件影响, 作出调查结论, 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
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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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 补偿、 抚慰、 抚恤、 安置和环
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
后处置工作。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环境监测队伍、 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方面救援队伍等, 要积
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应急处置与救援、 调查处理等工
作任务。 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
资储备调拨、 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工作,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
物资储备, 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 保障应急物资、 生活
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
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县政
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应当将环境应急
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 通信、 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
系, 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保障应急响应所需
人员、 物资、 装备、 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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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运送伤病员、 应急救援人员、 物资、 装备、 器材的车辆优先
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 实现信息综
合集成、 分析处理、 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确保预警
的准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县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先进集体和个人,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报告、 调查、 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
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
员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 培训和
演练, 并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落实职责
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
定的职责。 县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机构设置、 环境应急队伍建设、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环境应急法律法规的执
行及环境应急处置处理工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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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修订稿) 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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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 省属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2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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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