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4〕111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有关单位:
经2014年第8期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精神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做好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村妇女创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支农资金和财政贷款贴息的扶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成立白沙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胡 翔(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周秋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广清(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符秀琼(县政府办)
何方长(县财政局)
符加伦(县扶贫办)
王秀玺(县农业局)
王永珍(县妇女联合会)
陈博通(白沙农业银行)
周德胜(白沙邮政银行)
郑 伟(白沙农村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何方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苏华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具体协调农民小额贷款工作。
三、贴息内容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1、贴息的适用对象是指具有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范围是指贷款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自建住房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
1、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2、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为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为5%)。
3、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4、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三) 财政贴息的补贴方式。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贴息和奖补资金。
四、奖补资金的内容
(一) 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
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二)奖补资金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部分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金。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部分金额的0.5%给予奖励金。
五、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县财政预算安排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六、申报流程
(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1、财政局预拨贴息资金到县经办金融机构;
2、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农民小额贷款和贴息;
3、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
4、县牵头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贴息后加强抽检;
(二)农民小额贷款奖补流程:
1、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和奖励金申请清单报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并将风险补偿和奖励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对于其他非采取预拨制的金融机构申报贴息及奖补资金,由经办金融机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申报意见后,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贴息和奖补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 明确职责, 切实做好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各司其职:
1、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方案和实施细则,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 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及时沟通和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工作, 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 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贴息贷款;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及绩效考评。
2、县扶贫办、农业局、妇女联合会等职能部门要配合县牵头部门,协调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有效整合宣传和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宣传合力,避免重复或遗漏,提升宣传与培训效果。
3、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发动工作。
4、经办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是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批、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民等工作,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是经办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和财政贴息资金支付台账, 设置风险补偿金使用专用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二)加强督查, 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监督机制,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共同做好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工作, 经办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做好内部监督,审计机关做好外部监督,每年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的监督体系。
(三)对违反规定申报、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