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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棚户区界定标准的通知

2015/01/08 3.1k 阅读 506 点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棚户区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已经2014年第11期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5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居住区或城中村(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的,在集体土地上集中成片建造房子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建筑结构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或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

      2、建筑密度达35%以上。

      3、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4、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5、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交通不便利、公共排水、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

      6、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

  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5户以上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主要是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具体由各国营农场具体组织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