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棚户区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已经2014年第11期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5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居住区或城中村(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的,在集体土地上集中成片建造房子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建筑结构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或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
2、建筑密度达35%以上。
3、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4、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5、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交通不便利、公共排水、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
6、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
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5户以上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主要是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具体由各国营农场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