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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殡葬改革坟墓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1/15 1.5k 阅读 365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殡葬改革坟墓迁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殡葬改革坟墓迁移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做好“三沿五区”(三沿: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五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集中住宅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乱埋乱葬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白沙黎族自治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白办发﹝2012﹞23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造福子孙、服务于民”的原则,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整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促进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白沙。

二、目标任务

按照《白沙黎族自治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集中时间,分期分批,对牙叉、细水等两个试点乡镇“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开发区的坟墓进行迁移,有序葬入公墓区,由乱埋乱葬转向集中安葬,基本实现消除试点乡镇“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开发区内乱埋乱葬现象的目标。

三、迁移范围、步骤、时限及迁置地点

 根据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进程,将分两期进行迁移:

(一)第一期迁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细水乡、牙叉镇、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县殡葬管理所、两个乡镇的村(居)委会)。

1.迁移范围:细水乡、牙叉镇“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和牙叉城市开发区内所有坟墓(不含革命烈士墓)。

2.具体步骤:先迁移细水乡、牙叉镇“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的坟墓,其次是县政府在城区正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

3.迁移完成时限:自县政府迁坟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4.迁置地点:细水乡牛角岭公益性公墓。

(二)第二期迁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殡葬管理所、县征地办、牙叉镇、阜龙乡的村(居)委会和开发区)。

1.迁移单位:牙叉镇、阜龙乡各村“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以及县城开发区的坟墓。

2.具体步骤:由各试点乡镇视情况而定。

3.迁移完成时限:金梯岭公墓建设竣工后,由县政府迁坟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4.迁置地点:金梯岭公益性公墓。

四、迁坟方式

县殡葬管理所负责组织临时迁坟工作队,做好迁坟组织协调工作,各试点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迁坟:

1.自行迁坟。即在规定时间内,由坟主自行雇用迁坟人员做好坟墓迁移工作。

2.委托迁坟。即由坟主委托殡葬管理所选聘的临时迁坟工作队代为迁移。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坟主,才可选择委托迁坟。

3.强制迁坟。未按县政府迁坟通告的时间、要求,逾期不迁移的坟墓,一律视作无主坟墓处理,将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制进行迁坟。

五、迁坟补偿

进入公墓区的坟墓一律实行集中有序、统一朝向、不留坟头的新葬法,墓碑、墓穴大小及墓葬石材将统一规格。迁坟的补偿标准如下:

1.自行迁坟到公墓区安葬,土坟埋葬三年以内的新坟3708元/座,埋葬三年以上的旧坟3090元/座;砖坟埋葬三年以内的新坟立碑记、围挡土墙的4944元/座,埋葬三年以上的旧坟立碑记、围挡土墙的4017元/座;砖坟埋葬三年以内的新坟立碑记、围挡土墙、建祭庙的6180元/座,埋葬三年以上的旧坟立碑记、围挡土墙、建祭庙的5150元/座。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一年内,对刚过世家属愿送到公墓区安葬的,补贴2000元/座。墓葬石材须按政府规定的规格购买。石碑300元,石棺700元,由殡葬所从补贴金中扣除,统一用于购买石碑、石棺。

2.委托殡葬管理所临时迁坟工作队代为迁移到公墓区安葬的,迁坟费用从政府给予的迁坟补助费中支付给迁坟队。

3.属已征用土地的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葬的坟墓,由县征地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逾期不迁移,政府采取依法强制迁坟的,不予坟主任何补偿。

六、迁坟程序

(一)发布迁坟通告(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征地办、县广播电视台、有关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迁坟公告,方式为广播、电视、海南日报、白沙政府网等媒体。同时,乡镇、村(居)委会、整治工作组派员进村入户发放宣传通告等。

(二)坟主申报登记(牵头单位:有关乡镇,责任单位:村(居)委会,整治工作组)。自公告之日起,坟主需在10日内到坟墓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确认列入迁移的坟墓(由各驻村整治工作组负责现场指导)。

(三)组织核实确认(牵头单位:有关乡镇,责任单位:县征地办、村(居)委会,整治工作组)。村(居)委会和驻村整治工作组人员接到坟主申请登记后,应携带原已拍照和留存的档案资料,到现场对其申报登记的坟墓进行核实确认,并由坟主签名备案。

(四)规范坟墓管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及村(居)委会)。整个公墓区将划出若干个墓葬小区并标明穴位号,严格按乡镇、村(居)行政区划来安排墓葬小区,不得预留墓穴,不得修建家族、宗族墓葬地和活人墓。坟主经申报登记确认迁移坟墓后,由坟主按照村(居)委会提供的公墓区平面图或自行到公墓区察看,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在指定的墓葬小区,优先选择墓穴。超过规定时间,后来才迁入公墓区的,无权挑选墓穴。

(五)签订迁坟协议(牵头单位:有关乡镇、县征地办,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整治工作组)。对经申报登记、核实确认和选好安葬穴位的坟墓,无异议的当天为坟主办理迁移手续,并由村(居)委会、驻村整治工作组与坟主签订《迁坟协议书》一式4份(坟主、村(居)委会、乡镇和县殡改办各1份)。已征用土地的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葬有坟墓的,由县征地办与坟主签订《迁坟协议书》一式4份(坟主、村(居)委会、征地办和县殡改办各1份)。

(六)坟主自行迁坟(牵头单位:坟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有关乡镇及村(居)委会、整治工作组)。已申报登记确认、签订协议书并选择自行迁移的坟墓,村(居)委会、驻村整治工作组工作人员要积极协调、督促坟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坟墓迁移工作。

(七)坟主委托迁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殡葬管理所)。委托县殡葬管理所临时迁坟工作队迁移的坟墓,县殡葬管理所应及时组织迁坟工作队落实迁坟工作,并提前通知迁坟坟主,坟主必须按时到达迁坟地点,若在约定时间内有变动,坟主必须事先向县殡葬管理所打招呼,由县殡葬管理所另行安排。

(八)发放补偿费(牵头单位:有关乡镇、县征地办,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殡葬管理所、有关乡镇)。迁坟完毕后,坟主凭签订的《协议书》和县殡葬管理所出具的搬迁手续,到《协议书》签订的责任方一次性领取补助费。

(九)依法强行迁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殡葬管理所、有关乡镇)。对查找不到坟主、公告期限内坟主未主动申报登记确认的坟墓和不按协议书约定逾期不迁移的坟墓,以无主坟墓论处,由县公安局协调县殡葬管理所执法队强行迁移和拆除。

(十)总结验收(牵头单位: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有关乡镇及村(居)委会)。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在坟墓专项整治迁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确保“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再出现新葬坟墓。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辖区内坟墓整治迁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迁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扯范围大,全县上下要高度重视,正视存在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县迁坟工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迁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迁坟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思想发动,强化宣传,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对被迁坟墓进行认真调查登记,耐心接待坟主来信来访,慎重解答问题,严审办理迁移手续,确保迁移有效实施。有关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设立整治工作组,落实责任人员,严格迁移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迁坟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建临时机构。

1、迁坟队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有关乡镇、县殡葬管理所)。有县殡葬管理所负责,从各村、社区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聘50人,组建10支临时迁坟工作队(每队5人,牙叉镇5支、细水乡5支)。

2、成立执法队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有关乡镇、县殡葬管理所)。从各基层公安派出所、乡镇和村(社区)治安联防队员中抽调10人,组建1支殡葬执法工作队。同时,给殡葬执法工作队配备车辆、租用铲车等设备,在县殡葬管理所指挥协调下,专门负责集中迁坟施工和殡葬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体,通过张帖公告、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向群众讲清迁坟工作的目的、意义,教育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殡葬改革,自觉迁移规定范围内的坟墓。

(四)扎实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和整治工作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详细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迁移坟墓数量,建立档案,确保坟墓、坟主信息的准确性。

(五)加强丧葬市场管理。县殡葬管理所要切实规范丧葬服务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哄抬价格、扰乱殡葬管理秩序行为,同时,要管住“风水先生”,禁止封建迷信活动。要采取政府行政干预,实行每迁移1座坟墓(包括起挖坟墓和入葬坟墓)的劳务费最高限价,确保迁坟工作有序进行。

(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迁坟工作开始后,在每周五下午,细水乡、牙叉镇、阜龙乡要将辖区内迁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民政等成员单位对迁坟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保证迁坟工作顺利进行。

(七)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县政府的迁坟工作,自觉做好家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主动带头迁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做出贡献。

(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安、民政、国土、监察、人社、征地办等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积极协调配合各乡镇做好坟墓搬迁工作。

(九)严格依法办事。乡镇、村(居)委会和整治工作组人员,要主动深入到坟主家里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在迁坟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坟主也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弄虚作假。对干扰坟墓搬迁工作、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严格责任追究。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派出督查组,对有关部门、相关乡镇的迁坟工作进行督查,对完成坟墓整治迁移工作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对敷衍塞责、进展迟缓和因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坟墓整治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抓好整改,对弄虚作假、欺骗报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落实殡葬经费

为了确保殡葬改革坟墓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所需坟墓迁移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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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