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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8/12 1.3k 阅读 120 点赞

  白府办〔2014〕121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

  社会关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经济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更好地解决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口[2014] 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内容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0元,并且还给予每个家庭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贴,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父母死亡的,给予每方安葬费5000元;子女伤残的: 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10000元,并给予每个家庭每年800元的生活补贴,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父母死亡的,给予每方安葬费50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等。

  三、组织实施

  为做好此项工作,成立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周秋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符爱芳(县政府办副主任)

  陆志干(县人口计生委)

  组  员:王盛达(县卫生局)

  罗旋翱(县民政局)

  何方长(县财政局)

  郑  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符建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由陆志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资格确认、统计、汇报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各乡镇、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

  四、部门职责

  计生部门:

  (一)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定期开展慰问活动,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期间,由各级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二)实施紧急救助。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三)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计划生育保障基金,为特殊困难家庭服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

  (五)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藉。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六)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资格确认、统计、汇总、核查以及资金提高、落实等工作。

  (七)指导计生协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宣传倡导。各级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国家、省对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的宣传及做好计生特殊家庭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入口计生部门反映他们的需求。二是开展亲情服务。各级计生协要协调各理事单位和组织会员、志愿者与计生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为计生特殊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组织志愿者开展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人口计生工作社会氛围。三是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计生协要充分利用“春节”、“母亲节”和“5.29会员活动日”等节庆日,组织开展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送温暖慰问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

  卫生部门: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帮助。

  (二)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三)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民政部门:

  (一)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应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二)老年护理补贴。探索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实施紧急救助。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

  (四)协助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六)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提供财力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参保缴费政策扶持。

  (二)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领导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具体措施。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关怀合力。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帮扶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合力。

  (三)多方筹措资金,提供财力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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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