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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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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26-0007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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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以及后续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审批。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原则,实行限额设计。申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需要分期建设和设计的项目应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

第五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工程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八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关合同时,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压减合同费用,降低工程投资,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以及依法须纳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项目外,凡使用财政资金或县国有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应通过海南省中介超市平台发布需求公告,并从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以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取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审批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列入省、县人民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总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审定,审定后将项目投资计划表报审批部门备案登记,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四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主要技术设计方案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本内容应齐全,包括设计报告(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和相关附件:

(一)设计报告(说明书):

1.设计依据、原则、特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及建筑面积等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执行情况,下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各专业分项说明;

3.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

4.节能、环保、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绿建、安全设施等专篇或专项设计;

5.建设顺序及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结论;

6.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规格和参数;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三)工程概算: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四)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五)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不提供)。

(七)如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附其审查意见。

第四章 初步设计的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后,经分管县领导签批(实行代管制的项目由代管单位分管县领导签批),或县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出具专题会议纪要,即可向审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审批部门接到评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本省及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评审重点包括:

(一)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二)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抗震等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可行;

(四)外部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

(五)工程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后,向项目单位及编制单位反馈,项目单位应督促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送审文本,修改后的文本经专家复审通过,评审机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五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评审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报批,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最终审定修编稿);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空间准入意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已出具的可不提供);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申请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核准的可不提供);

(六)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已出具的可不提供);

(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六章 初步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设计方案较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在向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前,应征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概算增加的还需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二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要工程内容、标准、功能调整;

(二)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概算投资超出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重大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四)重大设计变更与原初步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相应进行概算调整;如突破原批复总概算,项目单位应落实超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七章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概算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征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应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报批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书;

(二)原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包括原批复概算执行情况、调整说明(分类定量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等;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材料;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六)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意见;

(七)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八)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单位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概算总投资的70%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批复内容建设且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对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履行其初步设计、概算及执行情况的监管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初步设计管理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施工、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加强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的,则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评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发展改革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报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时,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发展改革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报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报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评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和本省有关行业对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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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