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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6/20 3.5k 阅读 473 点赞

  白府办〔2014〕8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各单位:

  经县政府2014年第7期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白沙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白沙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或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对采购活动进行操作并负责对采购资金进行管理、拨付结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采购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委托海南省政府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将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采购平台。

  采购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以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货物类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批量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5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类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以下的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货物类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批量在6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报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采购人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类等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廉洁原则,确保采购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重大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及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在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专项审计;

  (二)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由政府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采购内容和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

  (三)审核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额度确定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五)按有关规定审核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

  (六)汇总编制采购活动计划;

  (七)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发布和收集采购信息;

  (八)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九)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业务,包括组织参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十)对采购项目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拨付,确保采购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依法采购的,采购资金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通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有关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批复,对不属于集中范围(即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媒体上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本细则的程序选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邀请符合条件的(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作为潜在的投标人,被邀请的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最后在所有参与授标的供应商中,通过一定的评标方法选出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文件参数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谈判和询价小组由财政、审计、采购中心、物价局和评审专家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中级以上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范围:由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组成,具体内容按县政府印发的《白沙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招标方式采购流程:

  1、填写《白沙县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审批表》;

  2、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

  3、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委托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操作;

  4、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5、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信息公告;

  6、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投标活动;

  7、发布中标公告;

  8、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9、合同履行及验收;

  10、支付资金。

  (二)非招标方式采购流程:

  1、填写《白沙县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2、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3、签订授权委托书后,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

  4、在白沙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信息公告;

  5、采购中心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活动;

  6、发布中标公告;

  7、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8、合同履行及验收;

  9、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代理;

  (二)转委托;

  (三)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

  (四)采购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市场平均价格;

  (五)货物和服务不符合采购需求;

  (六)贿赂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集中采购机构还不得拒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代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人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编制投标文件,并送交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

  (四)不得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六)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七)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八)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 送有关证据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

  (二)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的法律规定,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合同义务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或者产品验收单是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无验收手续,会计管理中心应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采购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没有政府采购预算而擅自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还应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还应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上一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