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市
县政府文县政府文件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4/01/26 4.8k 阅读 125 点赞

  白府办〔2014〕11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县长碰头

  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新修订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新制定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制度》已经2013年第17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也可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县政府行政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县长确定。

  -2-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月应汇总整理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形成议题计划,并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督办议题准备情况。

  未列入计划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未按计划提请审议的议题,呈报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完成以下工作,方可上会:

  (一)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意见;

  (二)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核的,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县政府专题会议充分研究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四)涉及全局性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民生、价格变动等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公开听证;

  (五)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政府办主任在政府常务会议前对议题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一)会前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协调的事项;

  (二)县政府领导分管的非全局性日常工作事项;

  (三)通过县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其他不宜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议题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议题呈报单位应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及附件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文件。包括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议案、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

  -3-

  (二)议题起草或审查说明。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附件。包括法核意见、征求意见表、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报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四)电子演示材料。审议文件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表达清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议题说明及附件应简要、清楚。

  第十一条  议题呈报单位报送的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列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材料。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编排。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如遇急需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审议的议题,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应在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的5天前,提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其委托召集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确定后,一般至少在会议前2天,通知出席、列席、旁听人员,并要求反馈出席、列席人员名单。

  -4-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除密件外,至少在会议前1天,送达出席、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范围,只安排与议题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减少陪会。乡镇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列席县政府常务会。

  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审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列席。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汇报单位1至2名工作人员可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

  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列席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会。

  第十八条  在审议制定全县重要经济政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政策议题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列席或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章 会议议事

  第十九条  原则上由议题呈报单位或县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汇报。

  汇报应紧扣主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汇报人应采用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5-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提请审议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确无法到会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席人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本单位此前经协调的最终意见;因情势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县政府常务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言简意赅、直奔主题,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在县政府常务会上不发表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的原则,由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三条  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长签发。

  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议定事项一经作出,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必须认真执行。

  会议纪要属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每月跟踪反馈,将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6-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由县长或分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呈报。

  第五章 会务承办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做好会场落实、座位安排、会场检查、设备调试、会议签到、会议录音、新闻报道等工作,并维护会场秩序。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悬挂会标、不摆放鲜花、不安排接送和食宿。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详细、准确记录与会人员不同意见和会议最后决定。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会议方案批件、会议签到表、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收集、整理、归档,并定期送县档案局保存。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一般于会议当日或次日播发。所发新闻稿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内容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除以下情形外,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

  (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境、出省、公休或其它外出;

  (二)在省内、县内参加国家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重要会议及活动;

  -7-

  (三)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身体健康原因。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当日向县政府书面请假并委托有关负责人参会,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单位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列席单位应在相应议题开始前15分钟侯会。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或设置为静音状态。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出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材料应会后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

  附件2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领导之间的工作沟通,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系统工作效能,经县政府党组会同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

  根据需要,县政府常务秘书、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县长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通报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工作意见;

  (三)统筹部署县政府全局性工作;

  (四)通报分管县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研究因工作交叉,需县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协调、支持、解决的问题;

  (六)研究需要县长碰头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县长碰头会组成人员需在县长碰头会上研究有关材料的,应至少提前2日将材料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

  -9-

  第七条  县长碰头会需编印会议纪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县长碰头会议记录工作。

  第九条  县长碰头会议一般不安排新闻报道。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1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