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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26 1.7w 阅读 38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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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府办〔2017〕 51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
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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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 号) 精神, 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护工作, 促进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维护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居住和生活在农村、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
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
村留守儿童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 同其他未
成年人一样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也是家庭和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是解决当前农
村留守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 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
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对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贯彻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等法
律法规,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决策部署, 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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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加大关爱保护力度, 逐步减少留守现
象,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 健康、 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监护人要依法尽责,
在家庭发展中要把儿童的发展放在第一位,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
到妥善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
人的督促指导, 确保监护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坚持政府主导。 全县各级政府、 各部门要把关爱保护留守儿
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落实县、 乡 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强化民
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和救助保护机制, 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 民委员会、 群团组织、 社会
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者、 志愿者等各方面的作用, 合力解决农村
留守儿童在生活、 监护、 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形成全
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依法保护。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规制度, 依法
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
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坚持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前, 完善政策措施, 健全工作机制,
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 又着眼长远,统筹城
乡 发展, 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 总体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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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家庭尽责、 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强制报告、 应急处置、 评估帮
扶、 监护干预、 考核问责等救助保护机制, 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
守儿童权益行为, 坚决杜绝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到 2020
年, 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
的意识普遍增强, 儿童成长环境明显改善, 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
高, 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 主要工作任务
各乡 镇政府、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任务, 统筹各方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 市场、 社会的作用, 完
善关爱保护设施, 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做好源头预防帮扶, 提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能力。

(一) 加强关爱服务设施建设
各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
社会整体发展规划,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服务保障水平。 一是加大农村寄宿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力
度。 在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乡 镇和农村社区改建、 扩建和新建一
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
理人员, 为留守儿童住校留宿、 集中照看、 教育管理创造条件。
留守儿童之家、 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要按照有统一标牌、 有
固定场所、 有完善设备、 有人员管理、 有儿童档案、 有活动计划
和台账、 有经费保障的要求, 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 确保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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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发挥作用。 二是加强农村社区关爱服务设施建设。 统筹农村
社区服务站、 养老服务中心、 妇女之家等资源, 积极推进“儿童
之家”“爱心家园” 等社区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建设。 三是加强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三五” 期间, 要各建
设一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儿童福利院, 并根据需要配备工
作人员、 安排运行经费, 充分发挥救助保护机构的功能作用。(牵
头单位: 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 县人大法工委、 县民政局、 县教
育局、 县财政局、 团县委、 县总工会、 县妇联、 县关工委、 各乡
镇人民政府)。

(二) 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要明确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乡 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 村(居) 委会要指
定一名村干部担任管理人员。 农村中小学校要配齐配强教职工队
伍, 优化教师结构, 提高心理学教师比例; 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
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 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
志愿组织建设, 壮大志愿者队伍, 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深入农村社
区、 农村中小学校、 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活动。
充分发挥社区党员、 大学生村官、 专业社会工作者、 专家学者、
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他们以各种方式为留守儿童送温
暖、 献爱心。(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县人大法工委、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团县委、 县总工会、 县妇联、 县关工委、
各乡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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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宽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条件, 简化登
记审批程序, 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工举家进城定居。 要完善
教育、 医疗、 福利、 住房保障等政策, 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享
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 要在公租房、 日间
照料、 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要大力发展
义务教育, 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 全面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在当地就近入学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参加中
考、 高考。(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县人大法工委、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县教育局、 县卫计委、 县房产局、 县各乡
镇人民政府)。

(四) 支持农民工返乡 创业就业
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 创业就业的意见精神, 大力
发展县域经济, 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 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吸纳
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小镇、 美丽乡 村, 吸
引中小企业、 传统手工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 电商企业等在乡 镇
落地; 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 休闲观光农业、 乡 村旅游和特色种
植、 规模养殖等特色经济园区, 为农民工返乡 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完善返乡 农民工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落实金融、 财税扶持政策,
加大对返乡 农民工项目、 技术、 资金、 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 创业就业。(牵头单位: 县人社
局; 责任单位: 县人大法工委、 县农业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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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乡 镇人民政府)。

(五) 加大兜底保障工作力度
要把家庭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对符合条
件的, 要给予生活、 医疗、 教育救助; 要把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
脱贫攻坚计划, 实施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
庭不愁吃、 不愁穿, 义务教育、 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对
分散居住在贫困山区、 生活条件恶劣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 要通
过整体搬迁等方式进行帮扶, 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牵头
单位: 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县人大法工委、 县扶贫办、 县残联、
县卫计局、 县房产局、 县农业局、 县各乡 镇人民政府)。

三、 落实关爱保护工作责任
(一)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
养义务。

1. 落实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按时支付未成年子女养
育经费, 确保留守儿童生活、 教育、 医疗等方面所需, 其标准可
参照我省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2. 落实监护责任。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
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
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并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未成年
人所在学校、 村(居) 民委员会, 不得让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
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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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落实关爱责任。 外出务工人员要通过信件、 电话、 视频
等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 充分利用工休、 法定节假日等回
乡 探亲见面, 了 解掌握他们的生活、 学习和心理状况, 及时解决
生活、 学习、 医疗、 心理及监护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 对村(居) 委会、 就读学校等单位反映的有关其子女养育
方面的问题, 要及时妥善处理, 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二) 落实县直机关、 乡 镇政府和村(居) 委会责任
按照“职责范围、 属地管理” 的原则, 强化县直机关、 乡 镇
政府和村(居) 委会职责。 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 把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 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
落实, 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 摸底排查、 教育关爱、
强制报告、 应急处置、 评估帮扶、 监护干预、 跟踪回访等关键环
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 发挥作用。

四、 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 号) 要求, 着力建立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 幼儿园、 医疗机构、 村(居) 民委员会、 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 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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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 监护
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 疑似遭
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其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 社会组织积极向公
安机关报告的, 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 第一时间出警调查, 有针对
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
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
的, 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并对其父母进
行训诫; 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 要联系农
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 上述两种情
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 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 村
(居) 民委员会或救助保护机构、 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并协助
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
失踪的, 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
家庭暴力的, 要依法制止, 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
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属于遭受
其他不法侵害、 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 实施保护;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 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协助其就医、 鉴
定伤情, 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 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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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 镇政府。

(三) 建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 镇政府要会同县民政、 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教育、
卫生计生、 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妇联、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在村(居)
民委员会、 中小学校、 医疗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
下, 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 监护情况、 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
查评估, 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 医疗救治、 心理疏导、 行为
矫治、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政策的, 民政及其
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
监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处罚,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 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
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
的, 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 6 个月 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
着的, 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
健康严重受损的, 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 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县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责任制, 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认真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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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到位、 成效明显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工
作不力、 措施不实、 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有关领
导和人员责任。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 对贡献突出的, 县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时间安排
(一) 动员 部署阶段(2017 年 2 月 至 5 月 )
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部门职责; 召开联
席工作会议, 进行动员部署, 明确工作任务、 要求、 方法、 步骤
和措施。 各乡 镇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 集中行动阶段(2017 年 5 月 至 9 月 )
集中开展专项行动, 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制度,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 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
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及时发现和保护
处于无人监护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 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
等监护侵害行为, 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 巩固深化阶段(2017 年 10 月 至 12 月 )
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 及时归纳梳理有效做法和协作方
式,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
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 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
制度作用,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 部门配合、 经费保障、 责任追究
等制度, 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六、 强化关爱保护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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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及时研
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政府副县
长符健友担任,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符爱芳和县民政局局长罗旋翱
担任, 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督
办落实议定事项, 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
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研究制订保护工作政策措施, 协调推动部
门沟通与协作, 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中的重点、 热点、 难点问题, 督促、 检查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 及时通报工
作开展情况。

各部门、 乡 镇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 及时研究解决人员、 经费、 处罚奖励、 工作分工等重
大问题。 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 各职能部门、 群团组
织要按照分工和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
实的工作格局。

(二) 推进依法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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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海南省未成
年人保护条例》, 开展立法调研, 加强执法检查, 进一步明确家长
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健全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 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
意识。 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 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
益。

(三) 强化督查落实
县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 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
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指导和督促乡 镇政府、
村(居) 委会、 学校以及留守儿童家庭落实关爱保护责任, 对措施
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的, 要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 造成严重后
果和恶劣影响的, 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 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要加强宣传,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 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
络新媒体的优势, 利用公益广告、 微电影、 爱心捐赠等形式, 积
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吸引更
多的企业、 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建立健全舆
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 正确引导舆论,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
强网络管理, 尊重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隐私。 宣传推广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先进典型, 全面提高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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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 省属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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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