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县委县政府“二十一条”规定,坚决刹住穷县富衙、带帽炫富之风,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发展,加快脱贫致富进程,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扶贫开发领导责任制。按照“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部门配合,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实行扶贫开发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建立扶贫开发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定制统筹研究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扶贫工作。建立扶贫开发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县扶贫办每年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1-2次专题汇报,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解决突出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扶贫开发上,把扶贫开发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县直相关机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支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合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上下协调,具体工作有人抓,遇到问题有人管。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要到贫困村调研1次,深入贫困群众,了解他们的所难所需所急,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要推进扶贫开发与“驻村入户”机制的深度融合,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干部,实现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任期内扶贫开发责任。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扶贫开发新形势,以持续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标,真正做到使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扶贫对象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权利落实,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并提出年度或任期内扶贫开发目标,包括减少贫困人口、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特别是贫困人口收入、抓好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改善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贫困村、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每年亲自抓好几项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和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扶贫工作的落实。发改部门要把贫困村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扶贫、农业、民宗、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扶持贫困村水电路建设,扶持当地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加快脱贫进程;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建设扶持力度,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适当增加资金投入,落实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村路网建设,优先解决贫困村交通干道、村庄道路、公交路线等问题;水务部门要加快解决贫困村安全饮水问题;人力资源、科技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卫生、电力、通信、文体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贫困村医疗卫生、乡村供电、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等条件。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全县每年减少贫困人口5000人,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县4万贫困对象的脱贫,基本实现小康目标。
三、努力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在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大投入的同时,从2015年起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扶贫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并且每年以10%的比例增长,各乡镇党委、政府也要根据贫困人口比例安排相应的扶贫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培训就业、扶贫贷款贴息等扶贫开发工程。
四、严格管理扶贫资金。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办法,县财政、扶贫部门对国家、省、县安排的各类扶贫专项资金,从计划分配到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完善项目和资金的公告公示制度,认真执行资金报账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县性的扶贫项目资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政扶贫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挤占、挪用和贪污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县城市规划、城镇规模和建设要坚持亲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整村推进贫困村,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投向城区建设的比例,严禁搞华而不实的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景观景点。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使用土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贫困乡村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急需的民生项目。农业部门要做好贫困村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和特色产业扶持,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发展生态休闲农业;住建部门要帮助指导贫困村搞好村庄建设规划和危房改造,推进贫困村街道净化、绿化和亮化工程,加强乡村垃圾治理;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大贫困村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加强贫困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县级机关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严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认真践行与贫困群众同甘共苦的为民理念。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杜绝“文山会海”的不良现象。要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组织专场演出,不赠送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住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种奢华铺张的庆典、仪式、会展、演出等活动。
八、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不得搞形式主义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得向基层单位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参与民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百强县”、“小康县”等活动的申报,不得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减贫人口人数、贫困村数量和扶贫项目数量,不得人为降低脱贫标准,虚报脱贫成绩。
九、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奖励。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机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每年对各乡镇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对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成效好的乡镇,给予倾斜;对扶贫开发工作领导不力、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项目实施情况较差的乡镇,相应扣减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对县直单位扶贫工作考核与定点扶贫工作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资金整合不力、帮扶工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