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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5/05/14 4.1k 阅读 443 点赞

白府办〔2015〕1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和激励全县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考核对象

(1)负责县重点项目推进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

(2)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指(3)导职能的县直部门。

(4)单个重点项目(不(5)含打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6)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3条考核内容

(1)对负责县重点项目推进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2)主要考核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

(3)对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指(4)导职责的县直部门,(5)主要考核审批提速情况和发挥监督、指(6)导作用情况。

(7)对项目建设单位,(8)主要考核年度计划完成情况,(9)按计划开工、竣工情况,(10)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情况等。

二、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完成年度投资分类

根据年度计划投资划分为四类:

(1)一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60%以上的可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40%以上的可获得二等奖。

(3)三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20%以上的可获得三等奖。

(4)基本奖

完成年度投资的可获得基本奖。

第5条  奖惩设定

(1)完成年度投资的,(2)按相应的奖项给予表彰。

(3)对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4)给予通报批评。

(5)征地拆迁工作不(6)作为或进展缓慢的,(7)给予通报批评。

(8)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9)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县直有关服务部门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奖惩原则

(1)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责的县直服(2)务部门,(3)提前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表彰;在规定时限内,(4)未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批评。

(5)负有监督检查指(6)导职能的县直部门,(7)积极发挥监督指(8)导作用的给予表彰;不(9)发挥监督指(10)导作用的给予批评。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项设定

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规模,划分为3个奖项。

(一)一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60%以上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二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40%以上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三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20%以上的,可获得三等奖。

第八条   奖惩设定

(一)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规模较大的,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

(二)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或项目迟迟不能开工的,将从县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

(三)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取消评奖资格。

五、考核实施

第九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当年年底着手实施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成果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虚报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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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