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5〕1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白沙黎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和激励全县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考核对象
(1)负责县重点项目推进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
(2)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指(3)导职能的县直部门。
(4)单个重点项目(不(5)含打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6)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3条考核内容
(1)对负责县重点项目推进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2)主要考核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
(3)对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指(4)导职责的县直部门,(5)主要考核审批提速情况和发挥监督、指(6)导作用情况。
(7)对项目建设单位,(8)主要考核年度计划完成情况,(9)按计划开工、竣工情况,(10)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情况等。
二、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完成年度投资分类
根据年度计划投资划分为四类:
(1)一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60%以上的可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40%以上的可获得二等奖。
(3)三等奖
完成年度投资120%以上的可获得三等奖。
(4)基本奖
完成年度投资的可获得基本奖。
第5条 奖惩设定
(1)完成年度投资的,(2)按相应的奖项给予表彰。
(3)对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4)给予通报批评。
(5)征地拆迁工作不(6)作为或进展缓慢的,(7)给予通报批评。
(8)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9)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县直有关服务部门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奖惩原则
(1)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责的县直服(2)务部门,(3)提前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表彰;在规定时限内,(4)未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批评。
(5)负有监督检查指(6)导职能的县直部门,(7)积极发挥监督指(8)导作用的给予表彰;不(9)发挥监督指(10)导作用的给予批评。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项设定
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规模,划分为3个奖项。
(一)一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60%以上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二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40%以上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三等奖。完成年度投资120%以上的,可获得三等奖。
第八条 奖惩设定
(一)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规模较大的,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
(二)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或项目迟迟不能开工的,将从县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
(三)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取消评奖资格。
五、考核实施
第九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当年年底着手实施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成果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虚报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