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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4/13 1.5w 阅读 188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2013年第16期)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琼人社发〔2013〕3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胡  翔(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桂厅(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广清(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符秀琼(县政府办)

  符桂理(县监察局)

  郑  群(县人社局)

  林斯胜(县审计局)

  何方长(县财政局)

  罗长锋(县国土局)

  王秀持(县农业局)

  陆志干(县计生委)

  罗旋翱(县民政局)

  文  海(县公安局)

  李照明(县征地办)

  范文辉(县农保局)

  邓成耀(县社保局)

  陈巨雄(县会计中心)

  潘在武(县残联)

  以及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各国营农场、青年农场、打安热作场等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保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办公室主任由范文辉同志担任,成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拟定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

  县农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财政局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县国土局、征地办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乡镇政府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县农业局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范围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县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四、补贴范围

  (一)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五、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县征地办、国土局和各乡镇政府、农场征地时,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征地办、国土局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县财政局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农保局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省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县人民政府暂时按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本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办流程

  (一)征地报批前的工作

  征地报批前,需要进行项目征地调查,编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经县征地办、国土、财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由县征地办按规定报县政府。

  1.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

  县征地办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地调查。

  2.项目征地情况调查

  乡(镇)政府根据县征地办发布的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民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乡镇汇总表》),上报县征地办、国土局审核。

  3.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县征地办、县国土局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表》、《乡镇汇总表》,县征地办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方案审核表》),并送县财政局。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出现资金缺口的原则上从原资金筹集渠道追加解决。

  县财政局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统筹准备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县政府在请示文中应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贴实施方案、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缴费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将《方案审核表》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审核意见。

  (二)征地批准后的工作

  征地批准后,主要落实发布征地公告、补贴对象登记、补贴资金核定、划拨和划转等工作。

  1.发布征地公告

  县征地办以政府名义发布征地公告。乡(镇)政府在县征地办、县国土局、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和指导下,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2.补贴对象登记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家庭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附件4),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交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将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盖章确认,报县农保局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3.补贴资金核定和划拨

  县征地办会同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调查、审核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县农保局据此编制《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附件5,以下简称《补贴明细表》),向县财政局申报列支数额。县财政局在收到《补贴明细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资金划入相应的城乡居保(新农保)基金专户,并将审核盖章后的《补贴明细表》反馈县农保局和国土局、县征地办。

  4.补贴资金记录和划转

  县农保局、社保局根据县财政局审核盖章的《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局按照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3)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局向社保局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局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局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八、制度衔接

  (一)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余额划入其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

  (三)居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原《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至《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实施前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政府缴费补贴预算,确保缴费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和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十、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农场和县直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经办程序。各乡镇和县政府办、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县农保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业务经办规程开展工作,掌握办理原则,提高经办效率。

  1.在步骤上要掌握分步实施、分龄办理、先易后难的原则。

  2.在程序上要坚持初审、复核、公示的原则,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坚持复审原则,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引发新的矛盾。

  3.在工作中要本着平稳推进、方便群众、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时落实到位。

  4.深入调查,做好测算。为确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各乡镇、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农保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失地情况的调查摸底、公示、审核及测算工作,并将情况及时送交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农保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①调查对象。2009年6月18日后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②调查内容,主要是:征收农用地项目名称、征地时间(包括征收文件文号)、涉及的乡镇和村(居)委会、户数以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职>人员)。以红头文件形式将调查情况报送县国土局、县征地办。

  5.加大力度,抓好培训。

  (三)建立工作制度,严格审批,及时补贴。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等部门要严格作出审批意见,县财政局、县农保局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补贴计发相关手续。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县农保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适时召开联席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四)落实资金,足额到帐。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统筹准备金及业务经办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帐。

  附件:1.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2.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

  3.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4.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

  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

  6.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

  7.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缴费补贴人员明细表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