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7〕3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5〕113号)精神,建立各乡镇(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乡镇(场)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及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对各乡镇(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三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年末由县政府组织对各乡镇(场)考核一次。考核的具体标准为:
(一)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扣除依法征收占用的耕地)。
(二)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宣传工作考核。
(二)制度制定落实工作考核。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做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
(三)设施维护工作考核。对基本农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维修、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管护情况。
(四)落实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15%,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各乡镇(场)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监督指导辖区内村与组、组与户的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乡镇(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年末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统计、林业等部门,每年年末对各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各乡镇(场)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四)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对各乡镇(场)年度耕地、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
第六条考核分数评定等次。考核分数90分以上的(含90分)评定为优秀;70-89分(含70分)评定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不含70分)评定为不合格。凡各乡镇(场)辖区内发生国家、省政府、省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违法占地案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违法占地案件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七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各乡镇(场)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该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严重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