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市
县政府文县政府文件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抚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01 1.6w 阅读 217 点赞

—1—

QSF-2017-160008

白府办〔2017〕 42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抚恤资金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抚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已
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白沙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抚恤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
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
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 的残疾抚恤资金, 烈
士褒扬金,“三属”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
属) 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 西路红
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 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部
分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
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
女) 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
金,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生活补贴资金, 按国家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
金等。

第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 省级和县级财
政共同负担, 由县级财政将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列抚恤科目。
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3—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 科学管理、 加强
监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程序使用, 确保资金
使用安全、 规范、 高效。

第五条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本地区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标准; 在中央、 省级财政抚恤补
助资金测算下达后, 县级财政应安排配套的抚恤补助资金, 确保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应当加大投入力度, 确保
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管理机制, 每
年对优抚对象进行核查, 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
面、 准确、 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新增人员、 自然
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
据库中进行更新。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
情况进行审核, 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 标准,
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的规程, 全面推行抚恤
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减少中间环节, 确保资金发放安全、 及时、
方便、 快捷。 同时, 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优抚资金
社会化发放体系, 形成民政、 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
制, 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第八条 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工作,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结余

—4—

资金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 医疗、 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
象的临时性救助。

(一) 建房补助具体标准
1. 抗日战争人员、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解放战争人员、 烈
士子女及病故军人遗属建房补助为每户 30000 元;

2. 其他优抚对象建房补助为每户 20000 元;
(二)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
遗属、 残疾军人、 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 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 退伍
军人、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年满 60 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人员、 年
满 60 周岁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可
参加我县组织安排的优抚对象健康体检, 体检项目 参照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项目, 优抚对象健康检查经费从我县优抚对
象医疗补助资金或年度抚恤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

(三) 上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参合
规定报销后, 各人自付部分的, 按 80%比例给予救助, 年封顶线
为 15000 元。 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申请临时性救助, 每人每次
500 元, 每年两次。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
出。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 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
要的工作经费, 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县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 稽查等工作。

—5—

对虚报、 骗取、 冒领、 挤占、 挪用、 截留抚恤补助 资金等违规行
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 家有关规定, 追究
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 结合
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 省属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1 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