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及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8年)》,保持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健康,全面完成全省2016-2017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即:2016年底前淘汰全县所有黄标车185辆,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78辆,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
二、遵循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县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一是体现公车表率作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淘汰所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止其过户给私籍;二是坚持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区域限行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严格限制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黄标车过户,加快黄标车淘汰。同时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三是聚焦重点难点,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对私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车型差别化补贴政策;四是分阶段逐步推进,实施有时间区分的差别化补贴政策,不同申请时间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三、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
(一) 加快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计划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各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全面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即:2016年淘汰185辆、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78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实施严格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
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县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于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严格登记注册和注销报废管理
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的,或所有人名下登记有尚未注销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 加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违法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加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执法监管力度,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对黄标车驶入限制区和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失联”机动车是指经排查无法找到机动车车主或者车身的情形。县公安部门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查,发布公告要求“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检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并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部门实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结合公车改革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于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得进行拍卖,由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属单位统一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核销工作。(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七)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
自2016年9月14日起,所有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收回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
(八)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
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奖励,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补贴及奖励标准见附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文化旅游商务局、县财政局)
(九)简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办理程序
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对于申请提前淘汰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简化办理程序,对补贴实行“绿色通道”,车主只需先后填写认定申报表、资金申报表和奖励申报表,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立即审批、内部流转审批,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车主代办补贴申请业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文化旅游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严格机动车检验和管理
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单位:白沙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十一)加强黄标车限行和淘汰政策宣传
进一步加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违法处罚、淘汰补助等相关政策,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研究建立点对点提醒业务,将具体的政策分时段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促进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观念转变,加速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占东(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开拓(县政府办)
李才森(县公安局)
罗智仁(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成 员:黎行月(县财政局)
韦岳真(县交通运输局)
赖 伟(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刘玉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勤富(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
刘海平(白沙质量技术监督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罗智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实施黄标车淘汰方案及补助政策,摸清底数,细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黄标车淘汰各项工作。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并将更换人员汇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印发相关工作方案、通知等文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2.县公安局:负责即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在用机动车年检和核发环保标志同步体系;负责办理报废高污染排放车辆注销登记,禁止高污染排放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查控系统,加大限行的执法力度;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查、发布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检验手续限期办理公告,对逾期未办理并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实行强制报废;协同环保、商务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补贴和提前淘汰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
3.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日常组织联络、指导、督促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制定黄标车区域限行方案;审核认定申请淘汰车辆属性。组织监测机构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协同公安、商务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补贴和提前淘汰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
4.县财政局:统筹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审核发放和资金监管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治理淘汰工作,严格车辆营运证管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建立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
7.县文化旅游商务局:负责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协同环保、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补贴和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定和资金申请。
8.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直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车改范围内高污染排放车辆淘汰工作。
9.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达不到排放标准新车的销售行为,配合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管。
10.白沙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计量认证资质管理。
(三)健全机制,强化督查
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和办公室常务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存在问题。要强化监督检查,将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情况纳入生态县建设考核、减排考核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办。实行工作问责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选准角度、对准焦距,深度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广泛宣传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危害性及治理淘汰措施。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自觉性。
附:海南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及奖励标准
附件
海南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及奖励标准
机动车类型 | 2016年补贴 单价(元/辆) | 2017年补贴 单价(元/辆) | 奖励单价 (元/辆)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15000 | 14000 | 9000 |
1升-1.35升排量轿车 | 9000 | 8000 | 5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业作业车 | 5000 | 4500 | 3000 |
微型载客(不含轿车) | 4000 | 3500 | 2500 |
小型载客(不含轿车) | 6000 | 5500 | 3500 |
中型载客 | 10000 | 9000 | 5500 |
大型载客 | 16000 | 14000 | 9000 |
微型载货 | 5000 | 4500 | 3000 |
轻型载货 | 8000 | 7000 | 4500 |
中型载货 | 12000 | 11000 | 6500 |
重型载货 | 16000 | 14000 | 9000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