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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1/29 1.8w 阅读 252 点赞

白府办[2012]15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及现阶段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县统筹,以城镇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县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确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积、套数;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销售价格;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工商、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县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本着公共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总量、套型标准、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应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县住建、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为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

第九条集中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配售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十条分散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按综合成本价购买,政府给予信贷政策支持,由建设主体实施的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配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或者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时,由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方式。

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建设。可以采取“定房价,竞地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的平均值。

建设单位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其协议中应明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县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县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统建项目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开发成本、税费等)以及不超过6%的利润、3%管理费为基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核定。配建项目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80%以下的标准掌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中约定执行。
以“定地价,拍房价”取得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等具体销售方案由开发企业制定,报县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购对象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县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需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县城镇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且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县城镇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离异家庭,离婚时间满三周年以上。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5年(含5年)内没有住房交易记录。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中等收入线的1.2倍,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收入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未成年)、父母等。
第十九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县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申请家庭的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票)、存款、借出款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将已办理好的相关证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由各乡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审核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四)公示。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有投诉或对其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申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统计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符合条件的申购总户数低于或等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发给申购人《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超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摇号确定申购人,县住房保障部门发给中号者《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从发放之日起3个月之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除县住房保障部门外,其他单位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分配销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主要在本县安排销售,县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购买人的配售。
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县直部门职工的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无住房或住房标准较低的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第三十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本县城镇被拆迁户,在白沙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购买。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十二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的房源,各相关单位应在两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并向开发企业交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三十三条 持《白沙黎族自治县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到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并办理购房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注“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三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回购。购房满五年后上市转让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转让后,购房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回购具体办法和交纳价款比例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已经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物价管理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不得参与白沙黎族自治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竞买,不得参与全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限价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各人民团体,省属各部门。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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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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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