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151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办[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宿舍、青年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规划和物价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和租金标准;指导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国有土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革委员会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过渡性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人才公寓,供租赁使用。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县本年度或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已建住房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将已办理好的相关证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起算时间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六个月以上;
(三)在本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县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居住为主,鼓励多人合租,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收入标准为准。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改造被拆迁户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其他规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级二次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协助调查函》,再由申请人将申请资料交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查,乡镇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核。
县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民政、公安、纪委、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县电视台公示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家庭居住为主,家庭成员应两人以上。个人申请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和他人共同申请,并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合租人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摇号配租。
第二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本县城镇改造被拆迁户,在白沙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六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并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审”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申请,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再审查,审查合格的,与承租人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如承租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出租人有权取消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收回住房。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缴纳租金,缴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二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的主体确定房屋的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政府权属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标注。10年后上市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价款和相关优惠税费。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必须加强租赁行业监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就业人员暂住证和治安管理,计生部门加强计生指导,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部门定期检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状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担保书示范文本,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解释,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各人民团体,省属各部门。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