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县官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热爱子弟兵、关心国防建设的浓厚氛围。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是我县的军人和驻县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一)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0 元。
(二)立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
(三)立三等功者,奖励 3000 元。
(四)获得优秀士兵称号者,奖励1000元。
第三条 喜报送达程序基本要求为:
(一)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县领导、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送达;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县分管领导、人武部负责同志送达;
(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和优秀士兵奖励的,由县民政局、人武部、乡镇有关同志送达。
第四条 同一个年度立功次数多的,仅按本年度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军人立功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专款下达。
第六条军人立功奖励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