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128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开展清理整治规范河道及库区
采砂采金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
《白沙黎族自治县开展清理整治规范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开展清理整治规范河道及库区
采砂采金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河砂及砂金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清理整治规范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2012〕180号)要求,对全县河道及库区内的河砂、砂金等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理念,依据《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依法查处、综合整治、着眼长效的原则,对河砂、砂金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有效保障水工程安全、桥梁安全和生态安全,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现有库区河砂、砂金等矿产资源开采场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摸清底数,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河砂、砂金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和完善河砂、砂金等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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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清查。对县内所有河道、库区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全面掌握采砂采金基本情况,锁定违法采砂采金证据。
(二)依法查处。对清查发现的非法开采点、销售点予以打击取缔,依法查处;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要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查处。
(三)规范监管。以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规范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用砂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
(四)总结验收。总结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迎接省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时间从9月底开始到11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清查摸底阶段(9月24日至10月7日)。
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河道、水库库区所有采砂采金及其销售情况进行彻底清查,逐一登记造册,填报《河道、库区采砂采金及销售情况清查登记表》(见附件)。清查工作必须全面掌握基本情况,不留死角、不漏内容,10月8日前将清查结果报省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查摸底过程中,及时采取摄像、照相、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资料等措施锁定违法证据。
(二)查处整顿阶段(10月8日至10月27日)。
对清查发现的每个非法采砂点、销售点,要依据《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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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书面责令停止开采和销售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1.凡是没有同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在河道、库区进行开采的,或有关证照已经过期,或有关证照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的,均属无证开采。对无证开采行为,要依法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清理非法采砂点、堆放点及销售点的采矿船只、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地面建筑、供电设备,劝散民工,并查处到位。
2.对超越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开采行为,要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3.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出租或转让采矿权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4.对非法收购、销售河砂、砂金行为,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取缔其堆放点及销售点,并依法查处。
5.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查处。
对非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或应公安、司法机关的申请,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规范完整每个非法采砂采金案件的卷宗。
(三)验收规范阶段(10月28日至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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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乡镇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查处不到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巩固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并于11月9日前向省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专项工作总结并申请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本次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各乡镇联合成立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广清(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琼春(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长锋(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符桂理(县监察局)
林 明(县水务局)
文 海(县公安局)
董蒋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伟业(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专项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重点地区及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伟业同志兼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对维护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开发秩序负总责,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强力推进、讲求实效,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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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完成清理整治规范工作。
1.无证或证照过期未批延续的非法开采行为,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查处。
2.越界开采、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
3.非法收购、销售河砂等矿产资源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查处。
4.非法开采、收购、销售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参与和支持非法开采、收购、销售矿产资源的公职人员,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充当违法者保护伞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组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用砂石土资源采矿权设置方案暨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11号)的要求,抓紧做好矿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通过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检查验收后,及时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建筑用砂采矿权,以满足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有效维护正常采砂秩序。在2012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出让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河道、库区采砂及采金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的宣传,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以清理整治规范专项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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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河道及库区采砂采金动态,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加大巡查和打击力度。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国土、水务、工商、公安、交通、电力等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金行为,坚决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3.发挥乡镇政府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加大《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非法采砂采金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及制止。
4.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办公室联系人:关平原 孙冠色 电话/传真:27722672;27725626。
附件:河道、库区采砂采金及销售情况清查登记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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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属有关单位,农垦驻白沙
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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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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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