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4〕14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府〔2014〕8号)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我县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解决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个人和政府共同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我县适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胡 翔(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桂厅(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符爱芳( 县政府办) 符桂理(县监察局 )
林斯胜(县审计局 ) 何方长( 县财政局 )
郑 群(县人社局 ) 陆志干( 计 生 委 )
罗旋翱( 县民政局 ) 文 海( 县公安局 )
罗长锋( 县国土局 ) 潘在武( 县 残 联 )
范文辉( 县农保局 ) 邓成耀( 县社保局 )
陈巨雄(县会计中心) 李 进( 县 编 办 )
严朝星( 县征地办 ) 苏小婷( 县电视台 )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各国营农场、青年农场、打安热作场等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保局,由范文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四、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保费筹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一)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补助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基础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农业户籍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给予非农业户籍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5.享受城乡低保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的50%,个人缴费50%。即县财政代缴50元,个人缴费50元。
6.享受五保户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县农保局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省、县人民政府为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和缴费补贴组成。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人民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
社会统筹账户由未能继承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提取的用于弥补基金缺口的资金,以及其他补贴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六、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县农保局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二)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其余部分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给予弥补。
(三)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保费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五)重复参保
在同一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本人与社保局或县农保局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退。在不同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六)丧葬补助标准
经县农保局核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县农保局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七)死亡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县农保局、乡镇、农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农场、县农保局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被判服刑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按本方案第六条第四点保费补缴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待其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期标准重新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以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按规定标准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人员,被处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至6月份到待遇领取地所在乡镇、农场或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可在居住地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人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居住国公证机构、港澳台相关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认证。
县农保局每年7月份对认证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时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进行资格认证或提供生存证明后,县农保局再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了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按本方案第六条第四点保费补缴规定执行。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户口性质变更除外),可以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在迁入地登记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基金管理
(一)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九、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根据《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每年给予村委会协管员每人每月100元的工作生活补助;每年按每参保1人给予县、乡、村经办机构合计5元的业务经办费用;每年按每落实生存认证1人,给予县、乡、村经办机构合计5元的业务经办费用。每年按每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1人,给予县、乡、村经办机构合计5元的业务经办费用。县财政局和县农保局要及时做好政府补贴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办公和业务经费及各乡镇、农场和村委会协管员的工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财政局每年要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项经费列入预算内支出。
十、法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4.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5.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金的;
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其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欺诈、骗取、冒领养老金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8.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县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本方案所称缴费年限均含视同缴费年限。
10.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县人社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农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的征缴工作;村(居)、连队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负责本村(居)、连队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居)、连队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项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县宣传、广电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利用媒体等手段多方位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参保人员的户籍、身份等基础信息。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县国土局、征地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征地各相关材料的工作。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和鉴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和鉴定工作。
县残联理事会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名单和鉴定工作。
县编办要对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能机构建立健全、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
县会计中心负责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进账、待遇支付资金的核准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每年对工作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农场给予通报批评。乡镇、农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其他领导分片抓,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专人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统筹安排,要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农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全乡镇、农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配备乡镇、农场劳动事务服务中心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确定村(居)、连队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协管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连队干部兼任。
十二、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入户调查(每年1月1日—2月28日)
1.深入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
(1)各乡镇、农场要组织召开乡镇(农场)、村(居、连队)两级干部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方法和步骤,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2)要组织机关干部深入村(居、连队),广泛召开群众大会,通过算账对比讲解、散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举办专栏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政策及保险等待遇政策规定和给广大群众带来的实惠等。
(3)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干部到户、资料到户、政策到户,使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全面了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各乡镇、农场在开展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进村(居)、连队入户进行调查摸底,确保填报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构成及年龄等要素,以村(居)委会、连队为单位进行公示,调查要做到三个统一:一是户籍要与乡镇人口统一;二是调查摸底数要与人口统一;三是户籍人口数要与实际人数统一。确保做到村(居)、连队不漏户,户不漏人。
(二)召开动员大会,组织业务培训(每年3月30日前)。组织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开展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我县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求,对乡镇、农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及村(居)、连队级协管员进行业务操作流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
(三)广泛发动征缴,实行代扣代缴(每年1月1日—6月30日)
(四)抓好生存认证工作(每年4月1日—6月30日)。
(五)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发放按月进行,各乡镇、农场务必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保局)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
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