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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24 1.7w 阅读 358 点赞

白府办〔2016〕 51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
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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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战略
部署, 我县以推进“多规合一” 改革创新和贯彻执行新《环境保
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4〕56 号)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
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 号) 为契机, 深入开展了 生
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 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
基本摸清了 全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的情况。 为做好环境违法
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治工作, 推进我县总体规划的实施, 根据《海
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方案》 要求, 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法规,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 及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
行动中发现和清理出来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相关职能部门
应依法予以处罚, 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管控措施。
通过清理整治, 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确保
我县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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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以新《环境保护法》 实施时间
(2015 年 1 月 1 日) 为界限, 分别对“未批先建、 末验先投” 等
违规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的建设项目, 依法依规取缔关
停一批、 整治完善一批、 验收备案一批。 对环保大检查中瞒报未
纳入清理整治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2015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
的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进行查
处。 要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 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有序化
解环境风险。

(二) 属地负责, 分类整治。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
由环保部门牵头, 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 制定我县环保违规项目
清理整治方案。 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 的实际情况, 分别对“未批
先建”、“末验先投 ” 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提出处理意见和环保管
控措施。 各乡 镇政府、 国营农场及邦溪农林产品加工与交易基地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进行清理
整治,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作为项目 业主的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 进行清理整治。

(三) 加强指导, 提高效率。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
目 的污染物排放、 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等实际, 有针对性提出处理
意见, 加强分类指导,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提高整治效率,
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取得实效。

三、 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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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组成
人员如下:

组 长: 马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罗智仁(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陈开拓(县政府办)
蔡运猛(县政府办督查室)
成 员: 陈扬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符建文(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罗长锋(县国土资源局)
林超先(县文明办)
徐辉冠(县农业局)
林斯胜(县林业局)
李 进(县水务局)
何方长(县财政局)
赖 伟(县文化旅游商务局)
罗旋翱(县民政局)
宋统统(县公安局)
郑 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薛开璧(县卫生局)
王国理(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韦岳真(县交通运输局)
吉 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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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荣海(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黄 江(县房产管理局)
王行运(县粮食局)
王洪流(县司法局)
林 明(县畜牧兽医局)
陈太魁(县渔业局)
叶开福(县扶贫办)
徐明光(县农综办)
符进宏(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杨兹波(县供电局)
罗育忠(白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海平(白沙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太文(白沙工商行政管理局)
韦昌发(牙叉镇)
陈志强(七坊镇)
符郭敏(打安镇)
符伯志(邦溪镇)
符树康(元门乡 )
欧 立 (细水乡)
盘宏国(南开乡 )
符志慧(阜龙乡 )
王 旭(青松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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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军(金波乡 )
洪德昌(荣邦乡 )
陈巨松(邦溪农林产品加工与交易基地园区管委会)
云 若(县城乡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何秋香(县白沙农场)
陈吉明(国营龙江农场)
刘旭斌(国营邦溪农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
境保护局, 办公室主任由罗智仁同志兼任, 成员从各股室抽调组
成, 各成员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 并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前报
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四、 清理整治范围及期限
将 2003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实施前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且
至今未进行改扩建、 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 和环境
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 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等建设项目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 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治处置完毕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清理整治政策不再适用)。

五、 清理整治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 的不同情况, 按照已建成项目、 未建成项
目 进行分类处理。

(一) 已建成项目。 对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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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用, 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按以下情形
处理:

1. 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 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污染防治
等环保措施完善且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环境风险可控的,
由环保部门责令项目 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并按相关规定
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 报有权审批该项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其中环境影响
小且环境敏感程度低的项目 可以直接予以备案。

2. 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 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但污染防
治等环保措施不到位, 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 由环保部门采取
限期治理、 停产整治等措施, 责令项目 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经环
保部门核查合格后, 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并按相关规定
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 报有权审批该项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3. 项目 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城镇、 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 以及
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的(不含涉及国计民生、 公共利益
的公共设施类项目), 由环保部门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停产、 搬迁或关闭。

4. 对于交通、 城建、 环保等涉及重大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类
建设项目, 按要求实施了 污染治理措施、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但因为其他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的项目, 由环保部门上报县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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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项目 的地点、 规模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
的, 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 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环保
部门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 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 对因相关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目 标而无法通过竣工环
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若符合其他相关环保管理要求的, 可先行进
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未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
协调解决。

7. 对我县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 除辐射、 化工等重污染或环境风险较大以及跨市县的项目由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外, 其余的项目 要在省级环保部门组
织下, 由我县环保部门开展验收。

(二) 未建成项目。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含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违
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项目), 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的
规定处理, 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依法进行处罚, 对严重
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 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
执行的,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 高尔夫球场项目。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
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统一部署, 纳入高
尔夫球场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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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对已
建成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 应优化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加快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放开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 具有法定
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可承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六、 工作安排
(一) 自查阶段(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组织召开专题工作部置会, 成立领导小组, 制定工作方案并
印发实施, 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 乡 镇政府、 国营农场及
邦溪农林产品加工与交易基地园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人员深入调
查, 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及作为项目 业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进行全面自查清理, 并于 6 月 30 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按时上报县
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态环
境保护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针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 情况, 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明确整改时限, 落实责任领导和
具体责任人, 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组织相关
部门逐一进行整改。

(二) 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针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情况, 由县人民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 依据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处置意见, 对各相关
部门、 乡 镇政府、 国营农场及邦溪农林产品加工与交易基地园区
管委会清理整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确保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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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结阶段(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
生态环境保护局) 对全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治落实情
况进行总结, 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报至省生态
环境保护厅。

七、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我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及时
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 乡 镇
政府、 国营农场及邦溪农林产品加工与交易基地园区管委会要于
每月 3 日前将各自辖区内及作为项目 业主的清理整治工作进度报
至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
态环境保护局) 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
5 日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我县清理整治工作进度。 县人民
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
环境保护厅。

(二) 严格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
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通报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对工作进展缓
慢、 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必要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
进行行政约谈。 对因清理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建设
项目, 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并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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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停业、 停止使用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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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省属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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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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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