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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6/07/25 1.6w 阅读 46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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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办〔2016〕3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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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国务
院“水十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内河(湖)
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 号)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水质目标:到 2017 年,消除全县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
镇河段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实现城镇建成区基
本消除黑臭水体,全县城镇内河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工作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准则,用三年时间
对全县城镇内河水环境实施集中专项治理,全面查处水环境违法
行为,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
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全面控制,
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
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二、治理范围
(一)全县城镇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的污染水体(河段、内
河和内湖);
(二)县内重要旅游景区周边的污染水体;
(三)县内人口较多乡镇的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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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城镇污染水体的污染
原因为导向,从城镇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
水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水土流失及河
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水体的污染原因、污
染范围和污染主体。
2.根据水体污染原因,以改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实行“一河一案”,制定针对性强的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方案,编
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的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
期限。
3.全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方案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领
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备案,通过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相关
信息,并每半年对外公布治理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二)集中开展打击水环境违法专项行动
1.重点打击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
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废水行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
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
等水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继续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集中开展
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为目标的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
决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建立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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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检查持证砂场的作业行为,对超深、超范围开采的,责令停
业整改,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3.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
餐饮垃圾、动物尸体等直接倾倒入城镇内河行为,加大治理和执
法力度。
4.实施治理范围内畜禽和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养
殖场坚决实行取缔清拆。对于废水或废弃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养
殖场,限期整改,达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关停。
(三)实施综合治理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
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专项工作方案,完成责任范
围内的全面控污、水生态和景观恢复等治理任务,实现城镇水环
境质量全面改善。
1.城乡污水治理和河道清淤
针对性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
进水浓度低、运行负荷低的“两低”问题,实现污水处理厂达标
排放,加快部分乡镇(农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配套
管网建设,重点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网
建设。结合城镇内涝治理和城区道路改造等统筹推进现有合流制
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实现雨污分流,解决生活污水直排/
混排入河问题。探索城镇初级雨水收集和处理,规范城镇污泥处
理处置。加强河道清淤疏浚,根据河道淤积状况,按照城镇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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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要求,启动城镇淤积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积情
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到2018年,所有治理范围内生活污水基
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
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国营农场。)
2.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
全面启动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捞
和清运工作,以垃圾“日产日清”为工作准则,建立治理水体沿
岸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规章制度,明确建筑
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规范要求,实现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针对具体的治理水体,实行责任人挂牌管理制度,大力
探索城镇水域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彻底改变垃圾直接入
河现象。到2018年,全面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基本
消除“垃圾河”。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
改委、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各国营农场。)
3.工业废水治理
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
对于其它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对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工业集聚区,限期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县科工信局、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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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4.养殖污染治理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完善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划定
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或限养区
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污
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或
资源化利用。抓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有机肥厂,消
纳分散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的规模
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或废弃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二是整治水产养殖污染。对不具备环保改造条件的养殖场坚
决退出。对可改造的分散养殖场,按“一场一案”制定整治方案。
对连片、集中养殖场,按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建设集中供排水及
污染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水产养
殖环保设施。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
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
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县渔业局、县畜牧局;配合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国营农场。)
5.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
针对治理水体周边或上游区域,全面筛选和推广低毒、低残
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测土
配方施肥技术,实施秸秆还田,推进增施有机肥。针对主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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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种植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槽、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
施,净化农田排水及种植区地表径流。加强种植业农药包装和农
膜废弃物回收,推广易降解农膜产品。根据《海南省城镇内河(湖)
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关于“到2018年,在治理范围内推
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800万亩次,水稻秸秆还田技术面积达
300万亩次,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面积30万亩次,废旧农膜和农
药包装物回收 75%以上”的要求,将分解到白沙县的任务指标,
组织实施,确保到2018年完成任务指标。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
务局、县环保局、各国营农场。)
6.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按照新修订《海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切实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积极筹措建设资
金,加大对治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到2018年,治理
范围内基本达到水土保持防治要求。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
土局、县林业局、各国营农场。)
7.河道采砂治理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适采区,明确禁采期,
合理确定河道采砂量、可采范围和采砂点。采取“招、拍、挂”
公开竞争方式出证河砂开采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强化河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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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场日常监管,规范采砂行为。建立公安、水务、国土、交通运
输、环保、工商等多部门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巡查,
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2016年底,取缔治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场
点。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
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各国营农场。)
8.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
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
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
体的自净能力,强化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恢复工
作。利用城镇水体地形特点,打造特色园林景观长廊,将海绵城
市设计理念贯穿始终,通过建造低洼绿地、立体绿化等方式,持
续培育“天然海绵体”,减轻城市排水压力。因地制宜,改进城镇
水环境服务功能,结合城镇管理与建设,增强其景观、游乐等功
能,更好地方便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
政府、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国营农场。)

9.城镇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制定全县城镇水体水环境监测网络方案,明确具体监测制
度。建设城镇水体全覆盖常态化的监测网络体系,跨行政区域河
道设置跨界监测断面,明确考核责任,加强城镇水环境监测的质
量控制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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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河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镇水体水环境质
量现状,了解治理水体的整治实施进度。依托现有信息发布平台,
研究并制定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2016年1月)
制定并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行动方
案》等专项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
部署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启动污染原因排查,实行“一河
一案”,制定针对性的城市内河水治理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治理责
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6年2月~2016年7月)
整合环保、水务、国土、公安、住建、交通、林业等相关部
门的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
内河水环境综合执法整治工作方案》,重点针对直排偷排、非法采
砂、垃圾倾倒和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集中专项打击
和整治。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6年8月~2018年12月)
从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城镇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
水治理、养殖污染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治理、
规范河道采砂等方面,结合辖区内水体的具体污染原因,开展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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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的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及时发布
水环境质量信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
实施城镇内河污染水体水生态恢复工程,完善引水调度管
理、实施生态补水,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因地制宜建
设湿地公园、亲水平台等设施,增强其景观、旅游功能。县政府
抽调环保、水务、住建、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建城镇内河管
护队伍,建立完备的检查考核管理体系,重点对污水、垃圾、废
水、养殖等实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保证城镇内河
的治理效果。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7月~2019年9月)
依据城镇内河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书要求,根据城
镇内河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全县内河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检
查验收和接受省政府考核验收,总结治理先进经验,推广扩大治
理成果。
五、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现成立县城镇
内河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 翔(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马占东(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发
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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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工信息局、县工商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以及各乡镇人民
政府、国营农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
城镇内河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检查督导和日常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拓宽投入渠道,整合环保、
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与水环境治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
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和综合执法经费等重点支出。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各上级争取各类
专项资金和项目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城
镇水污染整治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
投入机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全县
城镇污水处理平台,实施企业化运作模式,推行城镇水体水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完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量能力建设,整
合现有执法力量,把水环境监管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着力解
决权责交叉、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提升执法效果。定期开展城
镇水环境整治执法稽查,对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直排偷
排废水、非法采砂、随意倾倒垃圾、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
设施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责任单位快速处理。
建立水环境治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制定涉嫌水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对造成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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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
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城镇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内河污
染防治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建立全覆盖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
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保证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真实
可靠。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县、乡(镇)两级河长体系,按
照治理水体的行政区划,各行政区划的主要负责人任河长,制订
实施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长职责。制定城镇水体保
洁、活水和生态修复等长效管理制度,保障运行管理专项资金。
推行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曝光水环境违法典
型案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公众环保举报投诉和
网络平台作用,积极宣传水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成效,提
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水平,引导群众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和参
与,提升治理成效。
(四)强化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与责任单位签订
城镇内河治理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建立以“城
镇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依据的责任体系,根据城镇水环境质
量监测结果,每年度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组织考核,考核结
果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进度报送制度。县环保局要定期对城镇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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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并对城镇内河的治理情况进行分
析研究;每季度将汇总、分析结果和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
汇报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给相关单位。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
布城镇内河治理方案和“一河一案”,公示具体治理责任单位、责
任人、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定期发布治理实施进度情况,曝光
顶风作案的违法企业和治理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公布举报专线
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巡查督导制度。按照中央有关环境保护督察的相
关规定,县环保局要联合水务、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
成立督察组,对治理工作进展、信息公开情况、水环境违法案件
打击处罚情况和污染源排查情况等进行现场督察。对督察中发现
的问题,要造册立档、建立整改台账,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对
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强化日常
巡查督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未通过考核和对水环境污染监
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过程拖延、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和乱
作为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整改意
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对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问责。


附表: 白府办〔2016〕3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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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