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4〕13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2014年第8期)讨论通过,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印发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我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44号)要求和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的登记项目和签注
1、居住证一人一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通用。
2、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本人相片、签发日期、签发机关。
3、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1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对象
1、非本县户籍人员符合办证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人第一次申领居住证必须在我县连续居住满90日(含)以上,并办理居住登记。
3、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本县务工、经商、就业、实习等,拟在本县连续居住90日(含)以上的。
4、非本县户籍人员满60周岁(含)以上的,在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居住证。
5、来本县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1、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购房手续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
4、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个体户由派出所、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提供租住证明。
6、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7、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不良记录证明。
四、居住证的办理
1、办理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录入居住信息,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由派出所统一将相关资料送到县公安局办理,县公安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2、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注、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3、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五、居住证变更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持证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居住证补办
1、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2、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办理补办手续。
七、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待遇
1、居住证可作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证件材料。
2、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帮助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县政府出台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4、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我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具备接收条件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有初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需要在我县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教育的,可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全县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升学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高级中等学教育阶段在校学生需要转入居住地学校就读的,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海南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需要在我县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年满18岁的凭本人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在居住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名,报名条件和报考范围按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
6、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县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按照规定参加本县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可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7、享有与常住居民同等的传染病防治服务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8、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免费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今后可继续享受。
9、妇女儿童可以作为“妇女之家”的服务对象和妇联维权服务和济困帮扶对象;可以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人口数为基准,按照人均一元钱的标准增拨工作经费;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可参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10、在本县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非本县户籍60岁(含)以上老年人依法享有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因实行优待老年人政策造成相关单位政策性亏损的,由县政府给予补助或减免有关费用。
11、按照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12、持有居住证6个月(含)以上,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县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普通护照。
13、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县常住户口。
本实施意见,由县实有人口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