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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办〔2016〕 44 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府直属各单位, 各国营农场、 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已经县
政府 2016 年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
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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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务
监督委员会作用, 根据《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县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
督, 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 任期与村
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监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依靠群众
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 3 名成员组成, 其中主任 1
名, 委员 2 名。 如工作需要增加成员的, 必须由乡 镇政府上报县
民政局和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
员担任。 鼓励村党组织成员, 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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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成员中应当具备财务、 管理
知识等方面专业。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 以及村文书、
村会计、 村报帐员, 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 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全年有二分
之一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的;
(二) 遵纪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在群众中有较高威
望;
(三) 熟悉村内事务, 热心公共事业;
(四) 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
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由乡 镇政
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 逾期不召开的, 由乡 镇政府
选举机构主持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推选方
式, 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推选方式。 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 候
选人由本村登记选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投票提名产生,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 由本村
登记选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直接投票推选。 推选方式和
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由村民会议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应当有本村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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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登记选民参加投票, 由得票多的当选; 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
成人员参加投票, 由得票多的当选。
采取有候选人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镇
政府应当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并在推选日 5 日前张榜公布候
选人名单。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
行终止。
(一) 每届任期内累计有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议评为不称职的;
(二)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连续三个月 以上不
履行职责的;
(三) 任职期间发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四)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 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 不发挥作用的,
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登记选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向
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授理, 按原推选方式予
以主持召开罢免会议。
罢免程序参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 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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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 按原推选时的得票
数, 由得票多的递补。 没有人员递补的, 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
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由乡 镇人民政府确认并
公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 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 由村民
委员会公告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重大事项
民主决策情况,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村级各项收支、 集体
土地征收征用、 工程项目 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
行职责, 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工作,
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 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 及时向村党组
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及时向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反映村干部违纪违法问
题、 村级事务管理违纪违规问题等。
第四章 监督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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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
督, 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情权。 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列席村党组织召开的
涉及村重大决策、 重大事项、 重大开支以及其它事关村民切身利
益的有关会议; 向村干部和村民了 解有关情况, 查阅、 复制与监
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了 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 质询权。 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
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 审核权。 对村务、 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
凭证进行全程跟踪审核。
(四) 调查权。 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工作需要, 对村务事项
开展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
(五) 建议权。 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建议村
民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六) 督查权。 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督促各
项落实。
(七) 评议权。 在乡 镇党委、 政府的组织、 指导、 监督下,
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公开
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 积极
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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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二)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职责, 不直接
参与村务的决策、 管理和执行, 不干涉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正
常工作。
(三) 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开展监督工作, 及进发现和
纠正存在问题; 公道正派, 不假公济私, 不滥用监督权力。
(四) 积极参加村党组织、 乡 镇和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
关活动。
(五) 通过公开栏、 召开会议、 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
督结果, 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六)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五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村务决策的监督。
(一) 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是否公平合理。
(二) 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定、 违反决策程序、 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
时指出并监督纠正。
(三) 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 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 村
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 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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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依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或
应按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有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不按程序
擅自作出决定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规定程序, 讨论表决。
(五) 对村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违反决策
程序、 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 镇党委
和纪委反映并协助纠正。
(六) 对村级集体“三资” 管理的监督。 要把集体资金、 资
产、 资源管理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 针对本村实际监督村委会制
定各项管理制度, 并参与监督各相关制度的贯彻与落实。
第十六条 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 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 真实。 村务公开的主要
内容包括: 村干部工作分工、 职责、 任务和报酬补贴情况, 财务
收支情况, 集体资产状况, 固定资产租赁和企业承包情况, 集体
资产处置情况, 征用、 占用土地补偿及使用情况, 土地确权情况,
村内工程、 投资项目 及大额开支情况, 村内“一事一议” 的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情况, 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 物资的
管理使用情况, 帮扶、 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惠农资金
的发放使用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宅基地审批情况, 困
难户申请社会救助调查审批情况, 村干部联系困难户、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等情况, 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
况, 种粮直接补贴情况, 国家其他补贴农民、 资助村集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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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等。
实行点题公开制度, 对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久拖不决的难
点问题、 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可根据村民的要求和申请实行公开。
(二) 监督村务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公开上季度村务事项;
涉及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 财务收支情况应在下月 10 日前公
开;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 监督村务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按照实际、 实用、 实效
的原则, 通过村务公开栏、 广播、 网络、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等有效形式公开。
(四) 监督村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依照法规、 政策和村规民约的
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或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
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
盖章, 重大或有争议的事项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
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对资金管理的监督。
(一) 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 监督村级财务委托代
理制度、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备用金制度和财经
纪律执行情况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
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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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财务支出的审核。 对小额支出的审核: 小额支出由
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 交由村务监督委
员会审核。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 交由村审批人签字,
报乡 镇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入账报销。 对大额支出的审核: 大额支
出项目 实施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大额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
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 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村务监督委
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 交由村审批人签字, 报乡 镇会计代理机构
审核入账报销。
(三)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 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
应退回整改, 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 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
以拒签。 对有争议的票据,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党员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
票据, 乡 镇会计代理机构不得入账报销。 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
理由不予审核签字盖章的, 经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可报销的, 乡 镇会计代理机构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
第十八条 对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
山林、 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一) 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决策。 资产资源处置应符合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 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 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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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处置项目 应进行招投标。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资产资源处
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应及时向乡 镇
党委、 政府和纪委反映违规违纪行为, 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 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 租赁合同、 协议的
管理。 资产资源处置完成后,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第十
七条的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支, 租赁
合同、 协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乡 镇会计代理机构
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 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 招投标、 质量验收到资金预
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 监督项目 立项是否科学、 民主。 工程建设项目 应符合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决策应科学、 民主, 村务监督委员
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二) 监督项目 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对按规定应实行招
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的, 应及时向乡 镇党委、 政
府和纪委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 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 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 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
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四) 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
工程建设质量验收, 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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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村务监督委
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
监督。
第二十条 对村干部的监督。
(一) 督促村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完成村级创业承
诺。
(二) 督促村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 村规民约,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 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村
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反映。
(四) 协助镇乡 党委、 政府和纪委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
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 收集民意。 根据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
会会议等决议事项, 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或根据村
党组织、 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的要求, 通过上门走访、 个别约
谈、 议事日、 民情恳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确定
监督事项。
(二) 调查分析。 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 了 解、 核实相关
情况, 查阅、 收集有关资料。 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
析, 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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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督落实。 根据调查的结果, 提出监督意见, 明确分
工, 认真细致、 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的问题。
(四) 通报反馈。 通过公开栏、 召开会议、 个别反馈等形式
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自收到村
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 10 内给予书面答复, 确有问题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
可以书面形式向乡 镇党委、 政府或者县委、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反映并申请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
以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议事决策, 召开会议时, 参加人数应在 3 人
以上。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所做决定
不得以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务情况分析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 研制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 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
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半年
至少向村党组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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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 必要时向乡 镇党
委、 政府反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村
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 例会记录、 监督项目 记录、 工作报告记
录、 考评记录等工作台账, 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 如实记录,
以备查阅。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公开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
督事务应当及时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
上全面公开。
第二十八条建立考评制度。 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
时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划分为满意、 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
个等次, 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 称职和不
称职三个等次。 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的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
进行, 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并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
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
展集中学习, 积极参加村党组织、 乡 镇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
习培训活动。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 镇应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的教育培训, 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纳入村党组织和村
民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的计划。
第三十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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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
乡 镇应定期召开辖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 及时掌握和
指导辖区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
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 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 可
以向村党组织、 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 村党组织、 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
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乡 镇党委、 政府和纪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
实, 确认存在问题的, 应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有本细则第
八条、 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情形的, 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资格、 辞职
或进行罢免; 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及时移交相
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
场所、 办公设备以及办公经费, 做到牌子、 印章等齐全, 制度张
贴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生活补贴。 村务
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成员的补贴由县财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统一发放。 其年度办公经费标准是村委会年度办公经费的 10%,
成员月 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村民小组长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即村务
监督委员会主任月 生活补贴标准比村民小组组长月 生活补贴多加
20%, 委员月 生活补贴与村民小组长月 生活补贴持平。 有条件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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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 对监督作用发挥明显
的, 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自行撤销, 其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
担。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
工作规则》 及本细则规定对村民小组组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 省属各单位, 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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