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3]16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对促进白沙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白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对象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凡户口在本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困难家庭,均可申报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要求:明确政策,细化操作;突出重点,示范引路;部门配合,信息联动;强化基础,规范管理。
(二)总体目标:通过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对,逐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信息系统,不断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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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城镇低收入家庭。
四、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到2013年6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25日-3月20日)。一是对各乡镇、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低收入认定培训;二是县、乡镇及居委会相应成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机构;三是乡镇召开会议部署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任务;四是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街头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公开栏张贴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申请和认定程序等方面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自主申报、配合调查、共同监督。
(二)申报阶段(2013年3月21日-5月20日)。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150%,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80元至420元之间的即可申请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城镇低保标准的300%。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白沙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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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阶段(2013年3月21日-5月30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复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审结果和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核入户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国营农场入户率达100%以上。
各乡镇、国营农场于5月20日前将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初审意见及花名册等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四)审批阶段(2013年5月21日至6月10日)。县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入户抽查,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入户率达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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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定办法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除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传统方法,对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个月以上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核实外,还要积极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产、住建、金融、白沙工商、白沙地税、白沙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所掌握的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比对,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初审和复审,接受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
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请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要按户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城镇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县民政局应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产、住建、金融、白沙工商、白沙地税、白沙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家庭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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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张志群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符秀琼、县民政局长罗旋翱任副组长,发改、物价、公安、财政、监察、人社、住建、统计、房产、白沙工商、白沙地税、白沙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罗旋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国营农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这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提高认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为此,各乡镇、各有关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是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发改、财政、物价、公安、人社、房产、住建、金融、白沙工商、白沙住房公积金、统计、白沙地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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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与责任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行为的,县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家庭相关情况。对于经查实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属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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