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16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县城供水实行
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政府,县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县城供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县城供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根据《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和《关于印发白沙县2010年节能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白节能减排办[20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用水分类及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含幼儿园)学生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和加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市政、环卫、绿化和消防用水。
(三)特种用水:其范围为桑拿浴、保健按摩、足疗、美容业用水,茶馆、酒吧用水,汽车清洗业用水。
三、调整后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具体分为三级:一级水价(现行价)1.30元/吨对应一级水量基数 22吨(含本数)/户.月;二级水价1.95元/吨对应二
-2-
级水量基数 22-33吨(含本数)/户.月;三级水价2.60元/吨对
应三级水量基数33吨以上/户.月。其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式水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各级水量均以进入该级水量基数内的实际用水量计算)。
2、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以每户4人为限,凡居民户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一级水量基数5.5吨,各级水量基数按1:1.5:2的比例相应调整。具体由居民户凭户口本和单位(居委会)证明,经县水务局审查后确定增加各级水量基数。
3、实行总表计量的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从现行价1.3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4、学校(含幼儿园)学生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现价1.30元/吨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暂按现价执行。
四、相关事项
实行阶梯式水价所增加的水费收入,由县自来水公司设立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全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各部门,法院,
检察院,人武部,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