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2]7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2、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3、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白沙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协调资金对我县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省财政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域协调资金是财政用于支持我县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三条 县财政局、商务局是我县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
县商务局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县商务局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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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四)符合我县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六)符合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培育和发展外经贸新的增长点的原则。
第五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对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务贸易给予支持,对企业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的出口产品保险保费给予支持,对有出口记录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扶持境外带料加工及对外承包工程,鼓励我县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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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项目的前期调研费给予支持;对中标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以及设立境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点的办公场所、仓库租用费和专卖店的装修费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中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有利于填补和延长我县特色产业链、符合保护环境要求、产业前景好的外资企业项目的前期费用(律师费、环评费、翻译费等开办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给予支持。
(五)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才交流合作、外经贸人才培训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参加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重大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境内(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境内(外)经贸人员培训以及服务贸易产业基地人才培训等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方向的境内(外)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搭建贸易信息平台。对我县为建立外经贸信息网络所需设备和系统开发费用给予支持。获得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九)支持我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对由省商务厅组织或认可的重点市场考察或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人员费用(按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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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考察费用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申请各类体系认证、申请专利及开展产品宣传活动予以必要支持。
(十)对县商务局、财政局统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我县产品出口对外宣传(如刊物印刷、光盘制作、影视作品等)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以上支持方向中,(一)至(四)为企业项目,(八)至(十)为公共项目,(五)至(七)可为企业项目或公共项目。
第六条 区域协调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以贷款贴息为主。有银行贷款投资的企业项目,首先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企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无贷款投资的企业项目,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区域协调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一般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属省、县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无偿资助或获得全额贷款贴息的企业项目,不再安排。
第三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请区域协调资金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二)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内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申报项目须在我县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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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符合白沙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申请区域协调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域协调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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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九)近三年享受过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财政性资金名称、支持额度,分年度列示);
(十)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一)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新产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十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报资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六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及页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十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财政局下发区域协调资金申报通知,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安排原则和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申报。
(三)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项目。
(四)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的企业项目,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及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额度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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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域协调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受县商务局、财政局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核,重点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收益、同行内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二)对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评价财务状况;
(三)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专家本人表达对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及项目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区域协调资金采取项目库管理,项目实行滚动申报,县商务局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域协调资金公共项目由县商务局商县财政局确定。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自受理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评审名单。评审名单确定后,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的项目资金计划应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以便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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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审定下达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已下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在区域协调资金计划下达的1个月内,将资金计划的备案报告原件、县政府批复复印件、资金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域协调资金实行报账制,重大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期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书(附件2)。
(二)自有资金投入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到账凭证、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四)购置设备、承包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银行付款单证复印件(货款支付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五)境外项目发生的费用发票、合同及银行付款单证复印件;
(六)形成资产清单(列明资产名称、数量、价格、设备型号、制造厂商、安装地点);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八)上一年度财务资料和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项目单位对上述资料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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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发票有效期限为规定实施期限,项目申报资料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项目单位应将上述资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及页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验收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首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资料,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并附上第十八条要求的资料。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三)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相关资料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要求:
(一)验收小组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技术性能和经济指标,是否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厂房设施建设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执行,必要的设备配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和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验收小组应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附件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确认。项目单位对验收结论若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商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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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自出具验收结论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验收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对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资料的受理、专项审计和验收工作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共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按核定的预算和相关证明资料据实报账。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区域协调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年度项目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据实报送有关资料,项目实施并完成资金拨付后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组织项目验收,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我县使用区域协调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区域协调资金主管部门每年从年度资金总额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检查等费用,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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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商务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对县商务局、财政局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凡是对监督检查中出现违规问题的项目单位(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该项资金。
第三十条 区域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项目申请书
(一式五份)
单位名称:(盖章)
详细地址:
申请时间: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万元、万美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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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况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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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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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主要指标 |
出口额 |
销售收入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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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职工人数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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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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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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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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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支持方向 |
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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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或备案文号 |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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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构成 |
合计 |
投资总额 |
已投入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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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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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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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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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及申请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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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持方式及金额 |
贷款 贴息 |
承贷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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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贷款额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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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间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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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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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 资助 |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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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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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获得各项财政资金支持(年份、金额、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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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商务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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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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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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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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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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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或计划) |
附件2:
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一式五份)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签名)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报账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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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填 写 |
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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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计划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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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
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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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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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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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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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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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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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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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支主要内容 |
实际投入金额 |
补贴金额 |
项目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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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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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商务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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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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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员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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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总结报告
单位名称(盖章):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加页
附件3:
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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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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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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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原预计完成时间 |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 |
项目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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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 实施情 况及项 目资金 执行情 况的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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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 预期经济效益 及社会 效益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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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 业财 务审 计及 管理 情况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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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报账材料真实性及原件的核实情况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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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有待 解决 的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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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结 论 |
验收小组人员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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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小 组 人 员 信 息 |
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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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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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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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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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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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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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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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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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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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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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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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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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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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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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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