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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6/03 1.7w 阅读 379 点赞

白府办〔2015〕4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县旅游发展扶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方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专项资金由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六条【信息公开】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分别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内容包括资金金额、来源、分配标准、分配方法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条【执行期限】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县旅游局提出延期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支持范围】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完善等。其中重点支持国家3A以上(含3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贴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奖励椰级乡村旅游点建设;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支持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五)旅游营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以及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扶持全县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七)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适当补贴各乡镇旅游规划编制;

(八)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奖励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九)其它有利于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奖励和无偿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的贷款贴息补贴。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股权投资

对生产性旅游企业的支持,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一次支持同一企业的资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要实施股权投资;一次支持资金占所支持企业注册资金10%(含10%)以上的,要实施股权投资。

(三)奖励

A级景区、星级酒店创建奖励。对当年申报且首次被评为5A、4A、3A级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申报且首次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对按照《旅行社条例》在我县依法注册设立,且持续经营满三年的旅行社及分社,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的旅行社及分社,组织客源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两天一晚及以上的,奖励旅行社50元/人次;组织自驾车及房车(每台车至少有三名以上游客)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两天一晚及以上的,奖励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组织机构150元/辆。

乡村旅游点椰级创建奖励。对被省旅游委新评定为三椰级、四椰级、五椰级的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优秀旅游企业奖励。对我县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旅游企业,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和接待游客数量进行评选。对每年评选排名在前三位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四)无偿补贴

主要用于补贴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白沙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白沙县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无偷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项目扶持条件】  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二)具有科学的建设发展规划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三)符合白沙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当年已完工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计划的70%以上项目;

(五)旅游商品企业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市场销售的生产产品。

(六)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七)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材料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旅游局项目申报】  由旅游局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按照政府项目资金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两部门提交下列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申报扶持的政策依据和资金扶持方式,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影响力和绩效及带动示范作用);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申请A级景区、星级酒店以及椰级旅游点奖励的,需提供新获得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椰级旅游点标牌和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

(十)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定和报批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县旅游局重点建设的旅游基础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旅游市场开发以及旅游局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提交项目资金申报文件报县政府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由分管旅游的副县长审批;200万以上由政府常务会审定,县财政直接从专项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  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遇到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评审方案制定、专家评审、项目确定、项目公示、项目报批工作。

项目评审方案的制定:县旅游局、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规则和评分标准,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

项目评审:县旅游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开竞争。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邀请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核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白沙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报批】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县政府批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并附专家评审意见材料;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由分管旅游的副县长审批;200万以上由政府常务会审定;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局共同到项目实地核查,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当年已完工项目一次性拨付资金,对于完成70%及以上的工程量的项目首次拨付资金50%,待项目完成后在拨付剩余50%。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股权投资的,按规定增加实收资本。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财政政策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检查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按照规定组织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县旅游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旅游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

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县财政局应当组织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设置】  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每年可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设备购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旅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和实施监督管理,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