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13〕3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社区村(居)委会:
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实施《白沙黎族自治县关于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 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老年人养老工作,根据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民函〔2012〕648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满足社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老人自愿申请原则。
三、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单位:
牙叉镇桥南社区、七坊镇长龙村委会。
四、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一)服务对象。
1.无偿服务: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试点单位的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有残疾、重病、半失能、失能的“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特困独居、空巢家庭老人;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子女残疾生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和优抚对象等特困老人。
2.低偿服务: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试点单位的60周岁以上困难独居、空巢家庭老人。
3.有偿服务: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试点单位的60周岁以上,有经济条件来源并自愿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
(二)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定时探望、保洁、洗衣、做饭、陪护、购物等服务。
2、医疗卫生: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家庭病床、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服务。
3、健康保健: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测量生命体征、心理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
4、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活动教育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开展文艺、体育、棋牌、健身等服务。
5、精神慰藉:为老年人提供亲情慰藉、聊天谈心,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日常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服务时间:政府补助服务时间为每月20小时。服务对象按一个家庭户计算,夫妻两人均符合条件的不累计计算。
(四)服务方式:上门入户服务。
五、补助标准和金额
(一)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服务对象人群有差别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无偿服务对象,每户每月提供服务20个小时,每小时补助10元,每月补助200元。试点社区服务对象29人,全年经费为58000元。
2、低偿服务对象,每户每月提供服务20个小时,实行每小时补助5元,每月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有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标准由需要服务的对象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商定,政府不给予货币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有偿服务对象介绍服务人员时不得收取中介费。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按服务对象每人每小时2元,作为办公经费。牙叉镇桥南社区服务对象14人,全年工作经费6720元。七坊镇长龙村委会服务对象15人,全年工作经费7200元。共计13920元。
六、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一份(带原件备查),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二)审批程序。
1、村委会初审。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村(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5日,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老龄办)收到乡镇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
(三)资金拨付。
1、县财政局每个季度拨付资金给民政局。
2、县民政局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月拨付给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按实际金额拨付给服务人员。
4、县民政局统一印制“代币券”,并发放到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发放给服务对象。
5、服务对象根据服务人员服务时间将“代币券”支付给服务人员,双方签名确认后,由服务人员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服务的“代币券”交回给服务机构核准。如遇双休日则时间可以延后至下个工作日。
6、服务机构每月4日前将“代币券”交给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交给民政局(老龄办),民政局应在每月10日前凭“代币券”发生的金额将上月服务补助拨付至服务人员。如遇双休日则时间可以延后至下个工作日。
七、服务管理
1、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在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在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管理人员2名,由村(居)委会干部代理。县民政局(老龄办)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2、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居家养老服务老人申请表》,如发现一方有不实行为,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资格。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4、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县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合同和有关法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作步骤
(一)2013年5月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单位。并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初步落实服务对象名单、登记、评估、审核。
(二)2013年6月中旬,成立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三)2013年6月20日,确定服务对象,与其签订协议,报送县民政局(老龄办)审准、备案。
(四)2013年6月底,在服务对象区,按每人服务老人对象6-10人,招聘服务人员6人,进行培训并签订协议书和用工合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以从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下岗人员、低保人员或其他热心于为老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
(五)2013年7月初,启动开展入户服务。
(六)2013年底总结试点经验,并报告县政府。
九、组织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为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志群(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旋翱(县民政局)
何方长(县财政局)
王盛达(县卫生局)
成 员:李 进(县民政局)
韦元定(县文体局)
张立芳(团县委)
符江玲(牙叉镇)
符爱玲(七坊镇)
黄树新(县老龄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罗旋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民政局抽调。
十、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经费管理和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规划,制定具体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到位和监管。
县卫生局:负责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等服务。
团县委:负责做好志愿者服务老人的组织工作。
县文体局:负责做好城乡社区文化场所建设。
各乡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整合社区老年服务资源,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人员的选聘、派遣、管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十一、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二)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县民政局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要与服务机构以及服务人员签订协议,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要签约。
(三)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是我县开展社会化养老的一种新探索,牙叉镇、七坊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