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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批而未用”土地专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11/17 1.5w 阅读 431 点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批而未用”土地专项处置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批而未用”土地专项处置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批而未用”土地专项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 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通过1年半时间的集中清理处置,基本查清我县“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并对清查出的“批而未用”土地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分类推动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我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处置的三类“批而未用”土地具体范围如下:

  (一)“批而未征”土地。县级以上政府2012年6月30日之前批准征收土地,但至今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或者己实施征地但尚未付清土地征收三项补偿费(即土地补偿、青苗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且土地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使用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批准征收土地并完成征地工作,但至今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以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尚未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政府2012年6月30日之前批准供应土地,但未经依法批准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己动工开发,但己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三、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批而未用”土地的专项清理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广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琼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长锋(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符桂理 (县监察局)

  徐  闻(县法院)

  李照明(县征地办)

  李美荣(县发改委)

  何方长 (县财政局)

  符建文 (县住建局)

  林斯胜 (县审计局)

  陈开拓(县法制办)

  范文辉(县农保局)

  以及各有关乡镇的乡镇长、各有关国营农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罗长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统筹部署以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全县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推动、宣传、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

  1.县监察局负责整个处置工作的全程参与监督。

  2.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每宗地的再次核实确准,履行法定收回或收费的程序手续以及收回土地的后续处置工作落实,并将收回土地协商及处置后续招拍挂等工作。

  3.县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各法院有司法冻结土地的解冻及抵押银行补偿费用核实拨付的协商衔接,并负责协调处理可能引起的诉讼。

  4.县住建局负责拟收回土地中规划原因的认定及新供处置土地规划条件的审定。

  5.县财政局负责费用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

  6.县农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

  6.县征地办负责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未拆迁原因的认定及拆迁费用的把关。

  7.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今年底前完成拆迁交地工作及辖区内拟收回土地的处置相关工作。

  (二)明确清理处置主体。本次清理处置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四、方法步骤

  (一)制订方案阶段。

  2013年4月30日前,制定我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步骤、领导机制等内容,并将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清理阶段。

  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在转用报批、征地、供地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证据”相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全面进行清查和分类,并填写《“批而未征”土地情况调查表》、《“批而未征”土地情况汇总表》、《“征而未供”土地情况调查表》、《“征而未供”土地情况汇总表》、《“供而未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供而未用”土地情况汇总表》(上述表格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另行下发)。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三类情况的“调查表”、“汇总表”及“县‘批而未用’宗地分布图”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置阶段。

  对调查核实的三类“批而未用”土地,按照政策规定,逐宗提出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处置方案依法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每月底要将当月的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四)后续处理阶段。

  高度重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积极主动兑现县政府在“批而未用”土地处置过程中作出的有关承诺。

  五、处置政策

  (一)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

  1、限期征地或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要限期实施征地或用地。

  2、区位调整。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土地征收及农转用土地的区位进行调整。拟调整的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同时不得突破原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指标调剂。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己失效,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己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4、对用地区位进行调整或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原批准用地己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1、限期供地。对己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以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必须按供地计划确定的时序完成供地。

  2、调整使用。对原项目己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但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3、纳入储备。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依法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的处置。

  1、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置换、临时安排使用、协议有偿收回方式处置。采取延长动工方式处置的,延长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次数量最多不超过2次。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己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并因规划修改造成不适合就地盘活利用的闲置土地,确有需要的,可以采取置换方式处置。其他闲置土地不得以置换方式处置。

  2、非因不可抗力、非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3、除本方案规定的处置政策外,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加大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置力度,提高土地供应率,对前三年“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面积控制在同期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60%内。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工作的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抓紧抓实。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清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共同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三)全面清理。为确保做到公平公正,本次清理处置要覆盖到全县范围的每一宗土地。

  (四)落实经费。县财政部门要落实“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的土地调查、地价评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清理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依法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一地一策”分类处理。对清理中发现违法违规闲置土地的,不管涉及哪一家企业,都要清查到底,依法处置。对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章立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批而未用”土地清理,进一步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制度,实行“批而未用”土地监控关中前移。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制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长效机制。

  (七)严格奖惩。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处置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建立相应的清查处置工作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奖惩。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

  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