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2013年第9期)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精神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做好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村妇女创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支农资金和财政贷款贴息的扶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成立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胡 翔(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周秋平(县政府副县长)
李广清(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符秀琼(县政府办)
何方长(县财政局)
符加伦(县扶贫办)
王秀玺(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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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珍(县妇女联合会)
周 颉(白沙农业银行)
周德胜(白沙邮政银行)
郑 伟(白沙农村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何方长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苏华同志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贴息内容
(一) 贴息对象和范围。
1、贴息的适用对象是指具有白沙县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村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范围是指贷款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自建住房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
1、农民: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比例最高为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3、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 财政贴息的补贴方式。
财政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借款人必须信守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期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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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原则上一年为一周期,经办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按季度分类汇总,并作书面说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金融机构后,在5个工作日内再由经办金融机构拨付借款人账户。
四、奖补资金的内容
(一) 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
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二)奖补资金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金。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金。
五、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县财政预算安排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六、申报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信息,按要求填写申报报表,报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后向财政局申报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5份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营业执
照、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 明确职责, 切实做好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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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方案和实施细则,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 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及时沟通和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工作, 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 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贴息贷款;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及绩效考评。
2、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规定审
核及提供扶持农业产业有关惠农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创业引导工作。
2、县农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工作。
3、县妇女联合会负责农村妇女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工作。
4、经办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职责:
一是经办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白沙县设立的农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金融办理机构与县财政局签订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协议,并按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担保或审批发放、回收, 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并汇总申请贴息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做好发放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情况上报工作。
二是经办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和财政贴息资金支付台账, 设置风险补偿金使用专用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和兑付贴息的相关材料。
(二)建立与健全农民小额贷款信息管理和监测体系。要建立农民小额贷款信息管理和监测体系,按季度逐笔登记农民小额贷款信息,从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项目名称和投资规模,到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信息,从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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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到回收贷款和发放贴息资金,都要填表详细登记,分类存档,对拨付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也要做详细登记,形成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信息管理和监测体系。
(三) 严格执行白沙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领导审批制度。
(四)加强督查, 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监督机制,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共同做好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工作, 经办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做好内部监督,审计机关做好外部监督,每年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的监督体系。
(五)对违反规定申报、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宣传发动工作。
八、本方案由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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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
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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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