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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11/17 1.4w 阅读 282 点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2013年第9期)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4号)、《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琼财债〔2011〕2414号)精神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自建住房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农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

  (一)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白沙县户籍且在白沙县创业、年龄在60岁以下,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及在白沙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白沙县属地管理范围内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白沙县设立的农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贴息和奖补资金。

  第六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贴息标准和条件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二)妇女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比例最高为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自建住房农民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妇女的,按普通的一般农民小额贷款政策执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3%,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四)使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额度及范围,继续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二) 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贴息申报程序

  1、县经办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小额贷款;

  2、县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贴息申请表格;

  3、借款人在填写贴息申请表并经所在村(居)委会、农场(连队)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金融机构预申请贴息;

  4、县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按类汇总农民小额贷款预贴息申请情况,报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备案;

  5、借款人按期还款;

  6、县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按类汇总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并复印还款单等资料报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

  7、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后,汇总报县财政局。

  8、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到各经办金融机构。

  (二)风险补偿和奖励申报程序

  1、县经办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小额贷款;

  2、县金融机构按月、按类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并将风险补偿、奖励申请及贷款相关资料报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

  3、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根据金融机构的贴息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复核后,将风险补偿及奖励直接拨到县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条 审核拨付程序

  (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根据各金融机构汇总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同意申报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申报贴息和奖补资金。

  (二)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经办金融机构在贴息资金到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把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把拨付明细清单报告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妇女联合会,并于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表1、2、3、4)和兑付贴息的相关材料。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拨出的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应在县财政局拨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落实,按贴息金额的1%—3%给予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经费。

  (二)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及提供扶持农业产业有关惠农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创业引导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及协调各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工作。

  (四)县妇女联合会负责农村妇女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及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妇女创业的引导、培训工作。

  (五)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按时向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妇女联合会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财政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县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县纪检、审计、扶贫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用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金融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白沙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