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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1/17 1.2w 阅读 129 点赞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县级综合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综合医院财务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能力,统筹核算县级综合医院的收入与支出,促进县级综合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二条 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同时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要求,县级综合医院业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六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往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卫生局。

  卫生局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卫生局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局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局审核后报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每年年末,医院要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卫生局汇总报财政局审核批复。对财政局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卫生局应会同财政局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四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局和财政局应当责令改正。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卫生局要加大对县级综合医院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防账务、资金方面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良性有序运转。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白府办〔2013〕54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县级综合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综合医院财务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能力,统筹核算县级综合医院的收入与支出,促进县级综合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二条 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同时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要求,县级综合医院业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六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往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卫生局。

  卫生局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卫生局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局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局审核后报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每年年末,医院要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卫生局汇总报财政局审核批复。对财政局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卫生局应会同财政局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四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局和财政局应当责令改正。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卫生局要加大对县级综合医院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防账务、资金方面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县级综合医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良性有序运转。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