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2013-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2013年晚造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13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的通知》(琼办发[2013]5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立足服务“三农”为抓手,努力开创我县农业保险风险共担的工作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秋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方长 县财政局局长
王秀玺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徐辉冠 县林业局局长
庄 平 县畜牧局局长
黄明祖 县气象局局长
苏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运灿 县农业局副局长
林书瓦 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何方长兼任,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保险标的与险种
晚造水稻种植保险。
四、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多家共保经营
白沙县水稻保险由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及承保份额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承保份额6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2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1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份额5%。主承保人为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共保体成员在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的组织下实行独自提供保险服务。
(二)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并遵守水稻保险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
(2)各共保体应当按实施工作要求开展水稻保险业务,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承保人负责每月向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承保及理赔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水稻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终向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年终总结。
五、保险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法
(一)保险方案
保险金额:主险保险金额最高为360元/亩;附加旱灾险保险金额为180元/亩。
保险费:晚造水稻种植保险保费21.6元/亩,附加旱灾险保费3.6元/亩,合计为25.2元/亩。其中由参保者自缴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本级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自缴部分保费25%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二)水稻保险费构成
按全县承保2.5万亩晚造水稻计,总保险费为6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即25.2万元,省财政补贴25%即15.75万元,县财政应补贴10%即6.3万元,参保农户自缴25%即15.75万元。参保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三)保险责任
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2)风灾、雹灾;(3)冻灾;
(四)免赔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五)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投保方式:全县统保或乡(镇)为单位统保。具体是:
(1)由县政府委托农业局为投保人,把全县水稻纳入一张保单统保,被保险人为具体的农户(列明投保清单);
(2)或由各乡(镇)为单位为投保人,每一乡(镇)一张保单,被保险人为各张保单项下的具体农户(列明投保清单);
(七)理赔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造成保险水稻受损时,投保人负责收集各被保险人的报案信息,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查勘定损。定损结果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确认;
损失案件索赔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转到被保险人(农户)的实名账户上并张榜公示。理赔工作结束后应张榜公布理赔情况。
(八)财政补贴方法: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比例按琼府办〔2013〕67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农户自缴部分保费(25%)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六、职能分工
(一)农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参保农户信息,按《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清单》的要求填写,提交给保险公司;宣传和组织农企、农民参加保险、检查与指导农企、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防灾防损工作;负责监督、审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理赔定损数据;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参与审核、调整保险费率和保单价格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保护农民利益。
(三)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七、水稻保险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1、9月底,由县政府主持,农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各村委会、人保财险公司代表参加,召开全县水稻保险工作动员会,部署实施全县水稻保险工作;并按《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清单》的要求,收集参保农户信息。
(二)清单审核和投保申请
1、10月8日――10月12日,保险公司会同农业局共同对参保农户信息资料和《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清单》进行审核,符合投保条件的,列为保险合同附件;保险公司协助农业局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进行统计,根据上述保险方案制作投保单,测算出各级财政应补贴的保险费,由农业局或各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2、保险费缴付:早造与晚造水稻保费缴付方式相同,以以下方式缴付:分两期缴付,第一期为参保农户自缴部分(占总保险费的25%),于投保单制作完成后由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书,通过农业局报县财政局申请划拨;第二期为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补贴保险费(共占总保险费的75%),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单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出具保险单
保险公司收到县财政局划拨的第一期保险费后,应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起保时间按约定时间。全县的出单工作应于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明示告知
出单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通过电视、广播、张贴公告等方式将参保农户名单和保险责任简介、索赔须知等向公众公布,广为告知并以村不单位发放保险凭证。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属有关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