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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6/22 2.1k 阅读 326 点赞

白府办〔2015〕48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各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和《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琼府[2015]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整治成果,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打击态势,落实“依法治县”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维护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大局,县政府决定从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要求,以拆除违法建设、创优良环境、建美好家园为主题,把专项整治作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和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和拓展城市管理思路的探索创新来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按“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疏堵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充分发动干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县开展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大行动,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作为推进白沙县新型城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的重要基础,坚定不移地将整治违法建筑向纵深推进,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为白沙的建设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对全县违法建筑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防控违法建筑手段,健全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18年6月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建设。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坚决拆除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

(三)开展全县闲置土地上违法建筑整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要求,彻底拆除闲置土地上的乱搭乱建,从源头上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四)开展城镇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重点整治主要街区、主要道路两旁、河道两岸、主城区出入口,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

(五)开展铁路、国道县道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河道两岸违法建筑整治,保障道路畅通,提升道路、河岸风貌管控水平。

(六)开展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旧城改造区违法建筑整治,制定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细化改造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做到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

(七)开展风情小镇和美丽乡村违法建筑整治,严厉打击风情小镇镇墟和美丽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非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破坏林地建房、非法批准征占土地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指导、协调、督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二)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界定和确认工作。

    (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需强拆的现存违法建设,做好现场执法保障工作。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和调查取证,及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属城镇规划区外、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的,由县国土局负责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在水库、河道两岸、泄洪道违法建筑的,由县水务局负责依法立案查处。

(六)对挖山毁林抢建违法建筑的,由县林业局负责依法立案查处。

(七)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工作。

(八)县法制办负责对专项整治中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县财政局负责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十)县信访局部门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拆违现场的治安保障工作,打击妨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制拆除等公务的行为,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拆违现场公共秩序和安全。

    (十二)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十三)县监察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督查工作。对推诿扯皮、工作进展不力的责任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纵容、支持或从事违法建设的有关人员、公职人员参与抢建建筑物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就业等措施。

(十五)供水、供电部门对违法建筑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材料。供水、供电单位负责对强制拆违前的断水、断电工作。

(十六)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负责查处乡村及连队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发现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乡村及连队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组织拆除。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上半年)

各乡镇及农场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分类核实,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拆违整治方案,确定首批及以后几批拆除整治的任务,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和各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整治启动前各项筹备工作。

(二)整治处理阶段(2015年7月-2017年12月)

各乡镇及农场按照本县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三年攻坚行动”项目台账,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各自违法建设的建筑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拆。

1.凡经认定过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专门执法队伍,依法调查取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完备依法强拆的一般程序,做好强拆准备工作。

2.动员责任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做好周边群众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配合支持。

3.对逾期不拆的老大难、钉子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拆除,争取在2017年12月前基本拆除完毕。

违法建筑拆除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清运现场垃圾、杂物,对拆除后闲置的场地及时进行硬化、绿化、美化和其他建设。同时,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制,加强巡查,发动群众监督举报,防止违法建设“回潮”。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责任单位、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通报结果,落实奖惩。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上半年)

各乡镇及农场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县政府对全县“三年攻坚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各乡镇及农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班子,同步推进乡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加强市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攻坚行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整治工作进度报送制度

各乡镇及农场,每月月底前要将当月整治违法建筑的进展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综合分析、排名,形成简报,并对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机制

各乡镇及农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细化落实到村(居)委会及连队,并督促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即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限时处理。

(四)完善联合执法体系

我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通知》(琼府[2013]61号)的要求,出台联合执法工作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协作配合,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体系的效能。国土、住建、房管、林业、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水务、税务、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部门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许可或提供服务,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将违法建筑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不良记录管理。

(五)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我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各执法主体、各相关部门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情况作为各村镇、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约谈制度

各乡镇及农场要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落后的乡镇、街道实行分级约谈,违法建筑涉及非本县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乡镇及农场要站在落实“依法治县”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中国旅游特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具体责任,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主体分级分片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落实好巡查巡防、联合执法、挂牌督办、信息报送、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对整治行动的要求、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加大村镇规划报建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典型违法建筑案件,形成强力震慑。

(三)源头治理,打防结合

注重违法建筑源头治理,打防结合,完善“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建立整治违法建筑包干责任制、村镇建设报建奖励制度、违建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政府强拆费用追偿机制。

(四)依法整治,确保稳定

整治违法建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各乡镇、农场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整治过程中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各种预案,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真正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抓实抓好。

(五)合理处置,拆建结合

各乡镇及农场要重视“拆后”的处置工作。拆除违法建筑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垃圾清运、土地利用工作。对于拆后的土地,已经编制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规划的或规划需要修编的,要高起点、高质量进行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筑再滋生。道路两侧、绿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及时进行道路修复和绿化;耕地、林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复耕复植,做到“拆一处违建、治一片环境、收一方效益”。

(六)加强督导,责任追究

县政府将整治违法建筑纳入年度对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好的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问责,并对主要负责人提出奖罚意见。各乡镇及农场要加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列入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人约谈制度。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的,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属地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对党员干部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绝不手软,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链,形成严明的责任追究机制。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农垦驻白沙办事处。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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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